湖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
第二節 加大環境綜合治理
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整治,從源頭上解決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污染問題,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49. 減少污染物排放
加強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污染治理,實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和達標排放。嚴控水體污染,減少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加強工業廢水、城鎮污水無害化處理,合理配套污水收集管網,加強洞庭湖及“四水”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推進長沙坪塘、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冷水江錫礦山、郴州三十六灣等重點工礦區綜合整治。嚴控大氣污染,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實施重污染產業退出計劃,推進電力、鋼鐵、有色、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治理,推行燃煤電廠脫硝,開展非電行業脫硝示范,加強機動車尾氣治理,強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嚴控固體廢棄物污染,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累計減少8%-10%,鉛排放量減少10%,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85%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0%,市州城市全年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90%。
50. 嚴格環境監管
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警系統,全面提高對水體、土壤、大氣、噪聲、核輻射等環境的檢測、監控、預警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防范環境風險,科學劃定環境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和行業,加強對居民集中區、河流沿岸及水源地上游重點企業、危險品生產企業等重大環境風險源的動態監測與風險控制。加強環境執法,嚴格執行排放許可、限期治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項目環境準入控制。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強化總量控制指標考核,探索實行重點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制度,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環保社會約束和監督機制。
第三節 加強生態建設保護
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恢復為主,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重塑秀美山川。
51. 構建生態安全屏障
統籌生態建設和環境治理,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管理,增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能力,維護生物多樣性。構建以洞庭湖為中心,以湘資沅澧四水為脈絡,以武陵—雪峰、南嶺、羅霄—幕阜山脈為自然屏障的“一湖三山四水”生態安全戰略格局。加強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城鎮綠地公園及交通沿線綠地保護和建設,構筑城鄉立體生態群落。推行生態補償,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在森林、濕地、流域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等領域,探索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開展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生態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試點。
52. 促進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
加強山地生態修復,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加大封山育林和植樹造林力度,加強對8800萬畝生態公益林和4200萬畝“四水”流域防護林的建設與管護,實施低效低質林改造,優化森林結構和林種質量。加強水體生態修復,積極推進洞庭湖及“四水”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整體生態功能,加強東江湖、水府廟等大中型水庫重要飲用水源地的保護。加強生態脆弱地區、易災地區生態修復,實施8000平方公里石漠化治理工程,開展860處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國有老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整治和地質塌陷區治理,開展柿竹園、黃沙坪、寶山、水口山、花垣等地區重大尾礦庫治理。加強本土珍稀動植物保護和管理,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蓋率穩定在57%以上,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40%左右。
加強湘江流域綜合治理,統籌沿岸產業布局、旅游開發、城鎮發展、水利建設、生態修復和污染治理,實行全流域、全方位、多功能綜合整治,近期重點突出重金屬污染防治,引導重污染企業集中發展或搬遷退出,加強長株潭綠心保護和沿線景觀建設,加強中上游水源涵養和沿江生態林建設。通過10至20年的努力,將湘江打造成為“東方萊茵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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