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主體功能區規劃
(五)禁止開發區域。
廣東省域范圍內的禁止開發區域包括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呈點狀分布于全省各地。全省共有911個禁止開發區域(其中,國家級65個,省級153個,市縣級693個),面積25646平方公里[由于重要水源地(水源一級保護區)絕大部分分布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禁止開發區域內,難以單獨列出,這些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基本已含有重要水源地的面積。],占全省面積的1425%.今后新批準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納入禁止開發區范圍。(附件1 廣東省禁止開發區域名錄;圖12 廣東省禁止開發區域示意圖)
1.綜合評價。
該區域基本上是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集中分布區域,具有重要的自然生態功能和人文價值功能。區內聚集著華南特色動植物資源,包括紅樹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及珍稀動物;具有類型多樣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區內生態環境優勢突出,蘊藏著山岳景觀、湖泊島嶼、海濱海島、溫泉瀑布、水景溪流、濕地、洞穴、人文景觀等豐富資源,具有較好的旅游開發價值。
2.功能定位和目標。
維護國土生態安全、保護自然資源與文化遺產、保全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生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核心區域。到2020年,自然保護區質量進一步提升,風景名勝、地質遺跡、文化遺產得到全面保護,形成具有嶺南特色的自然和文化體系;區域內人口實現有序轉移。
3.管制原則。
(1)實行強制性保護。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引導人口逐步有序轉移,實現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環境質量。堅持以物種就地保護為主,重點保護南亞熱帶季風常綠闊葉林、河口沿海紅樹林等生態系統。強化水資源及水生生物資源保護,重點保護海洋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域。
(2)實行分類管制。各類禁止開發區域應根據自身特點和主次功能,以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按照嚴格的分類保護策略和管制要求,明確在區內允許存在的人為活動、工程設施以及相應的限定條件。
4.分類管制。
(1)自然保護區。廣東省的自然保護區類型多樣,生態系統復雜,有森林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類型和自然遺址類型等。要以保護區內資源環境的自然性和拯救珍稀瀕危生物資源為主要任務,根據不同類型資源保護區的特點,依法實行分類管制,逐步推行“一區一法”。所有保護區內嚴禁濫捕濫挖。實行分區管制,劃定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核心區,嚴禁任何生產建設活動;緩沖區,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活動外,嚴禁其他任何生產建設活動;實驗區,除必要的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考觀察和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種植業,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外,嚴禁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2)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廣東省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是開平碉樓與村落,列入世界自然遺產的是丹霞山。要加強對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保護,遵循“不改變原狀”及系統保護、特色保護、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保護并重的原則,保持遺產在藝術、歷史、社會和科學方面的特殊價值。
(3)風景名勝區。廣東省風景名勝區具有典型的嶺南特色和景觀多樣性、奇特性的特點,濱海資源、丹霞地貌和喀斯特巖溶地貌特色鮮明、景觀奇特。景區的產業發展要以生態旅游為主。嚴格控制人工景觀建設,服務設施和建設項目應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禁止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4)森林公園。廣東省森林公園森林風景資源豐富。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和附屬設施外,禁止從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任何生產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轉讓林地。園區建設要以不破壞自然景觀為準則,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林地質量,確保植物培育和生物多樣性,并形成有利于水源涵養的植被結構。禁止種植掠奪水土資源、破壞土壤結構的劣質樹種。適度發展森林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等生態產業。按照園區總體規劃,適當進行道路、防火通道、科普教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5)地質公園。廣東省的國家地質公園是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和觀賞價值的奇特地質地貌景觀分布區,如丹霞地貌、古海蝕遺跡等。要嚴格保護地質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在地質公園及可能對地質公園造成影響的周邊地區,禁止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在保護的前提下,可適度進行旅游和科學研究活動,允許存在適量科學研究和旅游設施,發揮地質公園的科學教育功能。完善地質公園管理體制,加強對地質遺跡及其相關的森林、文物等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
(6)濕地公園。廣東省的濕地公園建設要根據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以保護園區內典型濕地生態系統為重點,嚴格實行分區管理。積極開展濕地公益宣傳,并兼顧周邊社區的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共同做好濕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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