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年)
二、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與結構
(一)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
按照北京市各區縣的功能發展定位,結合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禁止、限制開采礦種的分布特征進行開采分區,主要分為固體礦產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地熱嚴格控采區、一般限采區、允許開采區、其他地區;礦泉水在全市范圍內為限制開采區。
1.固體礦產開采規劃分區
(1)分區原則
禁止開采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考慮北京市作為國家首都的特殊性,將以下區域作為禁止開采區: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影響的區域;主要城鎮范圍;水庫等重大工程設施周邊;水源保護區、河流兩岸一定區域內;鐵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礎設施兩側500~1000米或可視范圍內;生態公益林地、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重要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重要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軍事禁區;重要設施管廊;其他按有關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
限制開采區:依據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技術、安全、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將以下區域作為限制開采區: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但通過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可以達到要求的區域;地下水資源超采區域;礦山地質環境惡化區域、地質災害嚴重區域。
(2)開采規劃分區
——禁止開采區
中心城和新城。總面積1418平方公里,占全市總面積的8.6%。其中,中心城面積778平方公里;新城共11個,分別為通州、順義、亦莊、大興、房山、昌平、懷柔、密云、平谷、延慶、門頭溝,總面積640平方公里。
中心城和新城以外的區域細分為以下兩類禁止開采區:
一是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禁止開采區。主要包括濕地、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風景名勝區及公園、重要地區林地及綠地、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等。規劃期內劃分濕地保護區13處,地質遺跡資源點(區)170處(含7處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26處、世界文化遺產6處。此外,京密引水渠兩側一定范圍內(500米),密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潮河、清水河、白馬關河、湯河、天河、白河、安達木河等河流兩側一定范圍內(500米),重點水源涵養林地(密云、官廳水庫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綠地)、林業種質資源地、古樹群及古樹名木生長地、森林公園等也為禁止開采區。
二是具有重要基礎設施保護功能的禁止開采區。鐵路、國道、省(市)道兩側500~1000米或可視范圍內為禁止開采區;此外,奧運設施及其相關工程等所占據區域也劃為禁止開采區。
禁止開采區內嚴禁一切固體礦產開采活動,不得新設采礦權,原有的礦山企業限期關閉或轉移。加強對區內已關閉礦山的巡查與監管,防止偷挖盜采活動。針對區內已有生產礦山、已關閉礦山提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具體措施。
——限制開采區
禁止開采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限制開采區。在限制開采區內,新建礦山要經過嚴格的規劃論證;對現有礦山通過“關停并轉”,逐步實現規模結構和技術結構優化調整,逐步減少礦山企業數量,壓縮開采總量,提高礦產資源開采的科學化、規范化和集約化水平。
2.地熱開采規劃分區
根據北京市地熱分布、熱儲、開發利用等情況,以10個地熱田為基礎,確定地熱開采規劃分區,分為嚴格控采區、一般限采區、允許開采區和其他地區四種類型。
(1)分區原則
——嚴格控采區
地熱開采較為集中且已超采,水位下降速度較大(大于1.5米的規劃要求)的區域。區內井群密度已大于1/10平方公里,地熱水水位下降明顯。
——一般限采區
地熱資源開發已形成一定規模,開采井密度大于1/100平方公里小于1/10平方公里的區域。
——允許開采區
尚未進行地熱開發或開采井密度小于1/100平方公里的區域。
——其他地區
除上述三區以外的區域。
(2)開采規劃分區
——嚴格控采區
包括東南城區熱田、良鄉地熱田的良鄉鎮—南宮地區、小湯山地熱田中心地區等3個區,面積為320平方公里,占10個地熱田總面積的11.60%。
區內嚴格控制地熱開采,原則上不再增加開采量,只允許增加回灌井及允許調整的更新井,通過逐步增大回灌量、減少開采量,緩解地熱水位下降速度。
——一般限采區
包括延慶、后沙峪、京西北、李遂各地熱田及小湯山熱田外圍區域等5個區。
區內允許適當增加開采井,但應限制開采規模,控制開采總量,新增地熱井主要為采、灌結合的開采井或回灌井。具備回灌井施工條件的必須補建回灌井,不具備回灌條件的,進行系統改造,提高綜合利用率,減少開采量。
——允許開采區
包括良鄉熱田南部、延慶熱田西南康莊地區、鳳河營熱田等地熱資源開發的空白區。
區內地熱資源開發有一定的風險,鼓勵進行地熱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加大一定的地質勘查投入。
——其他地區
包括山前地帶、豐臺至來廣營一帶永定河以東六環路以南的地區等10個地熱田以外的區域。
該區不列入近期地熱開發利用規劃的范圍,允許進行地熱資源方面的風險勘查與開發利用研究,視社會需求允許進行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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