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年)
(三)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管理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管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三率”的監督管理和指標考核工作。地熱開采同時必須建設回灌井,提高地熱回灌率,利用遠程監控技術,加強地熱開發的統計與監管,促進地熱開發中的節約利用。
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繼續扶持和鼓勵礦山企業對低品位礦石、尾礦和固體廢物進行回收研究和利用,通過稅收、財政支持、價格調節、技術推廣等措施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改造資源浪費嚴重、效益低下的地熱利用系統。
(四)實施示范工程
按照“意義重大,效果明顯,推廣價值大”的原則,選擇一批綜合利用前景較好、具有一定工作基礎的礦山企業實施廢石、尾礦綜合利用試點和示范工程,鼓勵開展技術攻關,加大財政投入,進一步提高綜合利用水平,降低產污強度。大力推廣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取得的先進經驗,帶動礦產資源領域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專欄八 北京市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1.煤矸石綜合利用工程(2008~2015年):重點針對門頭溝、房山區相對集中、具有較高再利用價值的大宗量的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
2.鐵礦尾礦、廢石綜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點針對密云縣的鐵礦尾礦及廢石,解決尾礦和廢石開發中的技術問題和二次尾礦轉運堆存,進一步提高綜合利用水平。
3.金礦尾礦綜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點針對平谷縣金礦尾礦,應用比較成熟的利用尾礦生產微晶玻璃的技術,解決尾礦對土壤和水環境的影響。
第六章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補償機制,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扭轉礦山重開采、輕治理或只開采、不治理的不良狀況。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準入管理。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準入條件,采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嚴格落實新建(改、擴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制定礦山環境保護方案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凡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礦山開采項目建設,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禁止新建對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在新增的地熱井中,回灌井不少于新井的45%,實現地熱田采、灌均衡開發利用,防止地面沉降。優化地下水開采布局,控制地面沉降區地下水開采量。在地面沉降較嚴重的區域實行禁采或限制地下水開采。
加強對生產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管。嚴格控制礦山生產過程的環境影響,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納入礦山企業年檢重要內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整改不達標的,予以關閉。
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建立北京市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實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開展全市固體礦山環境監測工程,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按照1︰2.5萬精度要求,組織開展礦山環境調查評價,對礦產資源集中開發區開展環境調查與評估,為礦山環境保護治理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山環境監測點,主要是京西煤炭礦山、密云鐵礦山及重要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山,形成區域性礦山環境動態變化監測網。繼續開展全市地面沉降調查與監測,加密GPS監測點,提高監測精度,對城市發展建設有重大影響的CBD地區、奧運場館、順義、亦莊、通州新城及線性基礎設施,要建立專門的監測網點,實行不間斷監測。建立完成地面沉降監測系統,形成覆蓋全市的監測網絡,建設北京市地面沉降監測網站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加強地下水水位、水質監測,掌握地下水動態變化,為地下水開采方案提供科學依據。建立礦山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形成礦山生態環境和礦山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報告制度,為科學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奠定基礎,提高全市礦山環境大范圍動態監測能力和全程管護能力,形成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規體系和監督管理體制。
二、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責任。建立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法律責任,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類管理機制,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加快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和標準。實行差別化資金籌措政策,促進新老礦山的生態恢復。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問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調動多渠道資金投入恢復治理,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駐京部隊、學校、社會團體、社會知名人士及國際友好組織和人士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物、認建、認養、科技服務、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2010年和2015年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分別達到65%和85%。對于新建和生產礦山,明確礦業權人的義務,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重點解決采空塌陷區、尾礦排放占地和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推進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
在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影響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地區,劃定重點治理區,有計劃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繼續開展山區部分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尤其是山區仍在生產和已關閉礦山的企業職工的居住地、中小學校和新建的旅游景點、度假村開展地質災害區劃和防治工作;有組織地開展部分險村險戶的搬遷工作。安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近期重點治理關閉后的砂石坑、磚瓦窯場、金礦及非金屬礦山,國道、省道和鐵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礦山,以及地質災害隱患較大的礦山,主要是治理礦山露天開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變及礦山固體廢物占用破壞土地資源等環境問題,恢復地面植被及地貌景觀;遠期重點治理煤炭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及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問題,改善礦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
專欄九 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工程
1.北京市金屬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工程(2008~2010年):重點對懷柔區、密云縣等已關閉金屬礦山露天開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變及礦山固體廢物占用破壞土地資源等環境問題進行治理。
2.京西煤炭采空區塌陷重點治理工程(2008~2015年):重點對房山區和門頭溝區的煤礦采空塌陷區,開展地面塌陷及伴隨的地裂縫、滑坡等地質災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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