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年)
(二)礦業經濟結構調整
1.礦業企業規模和企業結構調整
以礦產資源和開發利用技術為基礎,進一步做強做大現有礦業集團,全面提升競爭力,發揮其龍頭帶動作用,逐步走向國際市場。以湖南有色、辰州礦業、華菱管線等為模式,以礦業結構調整為契機,以資源占有為戰略,以優勢互補、強強聯合為目標,以經濟杠桿和政策引導為手段,組建一批新的礦業集團,提升湖南礦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
2.礦業產品結構調整
重點開發利用鉛、鋅、錳、鈮、鉭等資源,加大海泡石、水泥用灰巖等優勢非金屬礦開發力度,重點發展鉛、鋅、鎢、鉬等深加工產品,兼顧發展銻、鉍、稀土產品,以產品的多樣性和精深加工為方向,延長產業鏈,切實改變礦業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的效益,促進產品結構調整。
3.礦業技術結構調整
以現有科研院所為基礎,加大科研投入,構建自主創新基地;大力支持和促進先進理論、技術的引進和科研成果的轉化。加強對急傾斜煤層開采方法的技術研究,開展對低位品、難選冶礦石選冶技術的開發與研究,以及礦山尾砂、廢渣的綜合利用技術研究,不斷加快優勢礦產品加工技術的創新,以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為目標,推動礦業技術結構調整。
六、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繼續完成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工作;建立全省礦山環境動態監測網;初步建成礦山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補償機制;重點實施175座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地復墾工程、廢水與廢渣治理工程、塌陷區基礎設施修復及搬遷避讓工程;建設16處礦山環境示范區;按照分區管理的原則,依托科學技術進步,對礦山環境進行保護與恢復治理。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加強對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重點加強對礦山生態系統、地貌景觀的保護,杜絕因礦山開發產生的地質環境環境問題;建立健全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制定礦山環境保護方案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標準;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的控制;實施礦山環境監測評估制度,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提供依據。
(二)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
明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法律責任,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目標任務,并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
建立和完善礦山環境補償機制,全面推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完善保證金分級收存機制、收存標準和辦法、保證金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和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和審計,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完善人為誘發的礦山地質災害鑒定制度,落實治理責任。現已閉坑的老礦山造成的礦山環境問題,拓寬資金渠道,制訂激勵政策,加快推進治理恢復進程;現有礦山造成的礦山環境問題,由國家和礦山共同出資治理。對新建礦山的礦山環境問題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三)積極推進礦山土地復墾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土地復墾準入管理。嚴格落實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制度,新建(改、擴建)礦山項目沒有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采礦權申請。嚴格實施土地復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破壞土地面積、降低破壞程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
積極開展礦區廢棄地復墾。依法落實廢棄地復墾責任,建立礦山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在建礦山開采造成破壞的土地全面得到復墾利用;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引導外部資金,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各方力量開展礦區土地復墾,到2015年,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率達到60%以上。
(四)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分區
全省共劃分礦山環境重點治理區34個、一般治理區1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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