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峽西岸城市群發展規劃
第五節 城鄉空間統籌指導
第三十四條 城鄉空間發展協調
加快發展縣(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鎮和中心村,引導工業向產業園區合理集聚,轉移就業的農村人口向中心鎮以上城鎮轉移,農民向宜于居住、便于耕作的村民聚居點集中;中心城市周邊有條件的縣市要加快建設成為產業和人口集聚能力強的新型中小城市,經濟欠發達的縣市要實施大城關戰略,增強對農村經濟的輻射力;要因地制宜,尊重村鎮的發展實際,促進城鄉多樣化、特色化發展,分區分類引導發展建設。
第三十五條 小城鎮分類發展指導
要把小城鎮建設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引導和扶持有條件的建制鎮發展成為中心鎮。有序調整撤并部分規模偏小、發展潛力不足的小鄉鎮。
城市周邊的的小城鎮,要納入所屬城市統一管理。沿交通干道等發展條件較好的小城鎮應加強居住、生產服務、商貿服務職能,加強與中心城市之間的產業配套,促進城鎮特色的形成;應積極推動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先行建設,引導周邊村莊居民向鎮區集聚發展。應充分利用資源和自然景觀特色優勢,發展生態農業或鄉村旅游業等特色產業,帶動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三十六條 鄉村分類發展整合指導
城中村和城鎮周邊的村莊,須納入城市或鎮的總體規劃,實施規劃建設統一管理。
一般農業型村莊應加強用地整理,重點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提高村莊宅基地的土地集約利用效率;應以中心村為核心,帶動周邊基層村成立農村社區,以農村社區為單位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人口較少的基層村應與中心村、鎮區整合,實現土地盤整。
逐步遷移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災害區等禁止建設區內的農村人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保持并延續歷史風貌,凸顯地域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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