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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演講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我國頒布實施的《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農業部下達的漁業水域環境監測、水質管理的各項管理章程、制度等對水產養殖的廢水排放的管理和監測進行了規范引導。 201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行業標準《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訂稿(代替《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已經發布。該標準在現行的國家強制標準GB11607-89《漁業水質標準》、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國地表水水質標準》的基礎上重點強調懸浮物質、pH、COD、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銅、鋅指標,尤其對海域可能誘發赤潮的營養鹽指標。與此同時,農業部還對《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進行了修訂。目前,國家標準委員會暫無地方排放標準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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