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事業“十二五”規劃
逐步提高各級各類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推行“人員經費+生均公用經費+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模式。積極爭取教育領域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落實,加大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投入力度。嚴格各級各類公辦學校新舉借債務的審批制度,通過學校統籌事業收入、土地置換、財政撥款等多種途徑逐步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
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學前教育投入分擔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農村學前教育的發展。完善全省各級學前教育收費管理辦法。
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到2015年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達到全國中上水平;制定小規模學校和寄宿制學校的特別公用經費補助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實施農村教育重點工程。
加大高中階段教育經費投入力度。新建、改擴建一批普通高中學校,制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確保地方教育費附加的30%用于中等職業教育,重點支持中等職業學校基礎能力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
確保高等教育經費穩定增長。建立多渠道辦學經費投入機制,努力改善高校辦學條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確保到2012年預算內高校生均經費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適時調整高等教育學校收費標準。重點支持“211工程”和示范性、骨干型高職院校建設,支持實施高等教育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工程。
確保教師培訓經費投入。全面落實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各項政策,按照教師工資總額的1.5%—2.5%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教師進修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培訓的經費應占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以上。加大教研機構和教師進修培訓機構的建設投入,提高進修培訓能力和水平。
加大對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將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的建設、應用和維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同時不斷拓寬經費籌措渠道,促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的可持續長效發展。加強培訓,強化應用,提供增值服務,確保信息化投資效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設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專項資金,將其納入學校的公用經費預算,確實抓好配套設施建設,達標后建立常態的更新配置、運行維護保障機制,確保設備的正常完好率、使用率。
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逐步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予以資助,適當減免費用。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進一步推進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資助和收費政策。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流動就業人口子女、農村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的資助力度,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建立健全捐贈教育的激勵機制。鼓勵依法依規設立教育基金會,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港澳臺同胞和華人華僑捐資辦學。落實有關捐贈教育后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落實個人教育捐贈支出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積極開拓金融、信貸、教育服務、科技開發等籌措教育經費的途徑。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發展校辦科技產業和提供社會服務。
加強教育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促進均衡發展的義務教育經費分配機制,促使教育投入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傾斜。建立科學、規范、精細的教育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改進各類學校的財務管理,加強項目管理,進一步落實教育經費專戶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確保教育經費使用安全,提高經費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切實保障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用地,防止擠占、挪用教育用地,審慎處理有關改變教育用地土地性質的事件。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教師素質,為教育質量的全面提升提供人才保障
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切實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持續開展形式多樣的師德教育活動,積極引導廣大教師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建立健全師德激勵機制,樹立師德典型,發揮優秀教師的示范作用,在教師評先評優活動對長期在農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予以傾斜。嚴格師德評價考核,規范教師從教行為,把師德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工作督查和師德問題報告制度,建立學生、家長和社會參與的監督體系和輿論監督機制。
開展學前教育教師核編定編工作。按照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實施辦法》(瓊府辦〔2002〕56號)規定的標準,逐年核定并下達各市縣(含洋浦)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編制數額,并與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額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各市縣要根據省編辦審定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編制數額,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配齊配足園長、教師、保育員和保健醫生等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滿足學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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