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市場應該擁有嚴密合圍的金融圍欄
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做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決策,對于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厘清市場主體法律關系意義非常重大。資本市場作為市場經濟核心組成部分,不僅涉及千百萬投融資者的切身利益,同時也是體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的敏感領域,理應成為“法治中國”先行者與踐行者――正如證監會肖剛主席所言:“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目標與法治的價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質性和一致性,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必然是一個高度依賴法治的市場。”
此外,隨著互聯網金融的風起云涌,“金融已經不再是金融機構的專營業務”。“銀行”不僅是機構的名稱,同時也是跨界經營的一種業務――以融資業務為例,商業銀行在做,證券公司在做,互聯網企業也在開展P2P融資業務;再比如財富管理業務,商業銀行、券商、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第三方理財機構都在經營。同樣,“投資銀行”也不僅僅是券商投行的業務,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也在做。金融混業已經成為中國金融市場目前的普遍現象。在這種情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協調性和統一性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期貨法》應加快立法進程 一個高度法治的市場應當擁有層次豐富、嚴密合圍的“金融圍欄”:首先,上位法體系應更健全。從我國目前資本市場的制度環境來看,現行《證券法》已涵蓋了證券定義范疇內的全部種類,成為證券法律法規的上位法;然而期貨市場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迄今為止仍主要由部門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法律關系調整,囿于法律層級較低,這些部門規章對市場參與主體權益保護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期貨市場對于國民經濟的服務能力,《期貨法》作為資本市場基本法應加快立法進程。
其二,同位法須盡快梳理,不同監管主體對同一類業務的監管標準要統一。近年來,不僅僅是資本市場,整個金融市場的業務發展都日新月異,出現了許多超出原先法律法規體系約束的“跨界”甚至“跨境”的金融創新業務,這些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往往由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等不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自身對創新型業務的理解各自出臺規章規定進行界定并管理,同類業務政出多門導致業務機構無所適從。盡管監管者不斷試圖通過架設不同級別的部際聯席會議保持金融監管的統一性,然而同位法彼此沖突現象仍時有發生,市場主體或面臨重復監管或擇機監管套利,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與風險,因此,增強同位法之間的協同統一性已刻不容緩。
其三,須進一步增強下位法,及其與上位法的銜接關系。尤其是金融在市場發展的過程中,經常產生同一事項在不同法律下存在不同規定,或者部分并未被立法部門明確廢止的“舊法”(局部或者全部)已經不適用于當前的新市場和新業務,或者“舊法”對某些市場行為的法律界定較為模糊,這就不可避免地混亂了市場主體(包括執法者)對于某些事項的法律認知,容易引發各類法律爭議和被處罰對象的法律抗爭,降低市場效率。因此在金融市場法制化進程中,建設健全、協調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實為依法治市的第一要務。
監管轉型與加強監管執行力并舉
首先,包括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在內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厘清各自的責任邊界,通過加強監管合作盡可能防止監管越位、缺位、不到位情況的發生,提升監管效率,營造一個市場法治化、市場主體平等化的制度環境,這是激發資本市場活力、樹立行業發展信心的關鍵。
其次,在監管模式上進一步探索轉變政府職能,將監管資源從原先的事前監管中釋放出來,合理配置到事中和事后監管環節中去。就資本市場而言,在構筑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前提下,盡快推動新股發行核準制步過渡到注冊發行制、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由核準制轉向注冊制,證券經營范圍“負面清單”制等,向“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市場化方向靠攏,放權于市場的過程也是強化市場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市場主動創新能力的過程,能夠充分促進資本市場更好為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
第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應自始至終成為監管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重中之重。從現有的情況來看,現有法律法規對于部分違法違規的市場行為性質、量度以及監管機構的量裁權限范圍界定還有較為模糊之處,主要集中在對于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與處罰量度(近期的例子即有光大證券錯單所引發的楊劍波內幕交易案)、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老鼠倉”所在機構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程序等都需要進一步出臺法律法規細則予以明確,法制透明化提高市場違法成本,廓清市場發展環境,從而使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監管目標落到實處。另外,在P2P等平臺金融業務上,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防止金融詐騙,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
透明監管營造公正平等的市場環境 “三公”原則是各國金融市場監管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法制透明化是市場主體對監管機構的主要訴求。現行監管規則、過程的制定、修改與執行必須向市場公開,監管結果及時向市場披露是保障市場規范平穩運行的先決條件。進入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方式呈現多元化、個性化和碎片化的特征,監管部門與自律組織有必要順應時代發展選擇合適的溝通工具與方式增強與市場的互動性,通過監管信息標準化、制度化、定期化向市場公開監管信息,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失實訊息擾亂市場秩序現象的發生,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從而提升監管機構的市場公信力。尤其是資本市場,是各類利益主體的博弈場所,加強監管透明度也是杜絕權力、利益、內部尋租群體影響監管過程和結果的制度屏障,只有透明監管,才能為市場合法參與主體營造更為公正平等的市場環境。
前瞻經濟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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