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年)
三、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
(一)基礎地質及礦產調查評價
加強基礎地質調查及重點調查評價的資金投入,降低勘查開發的風險,保障重要礦產資源的有效供給。大力加強甘肅藏區等少數民族地區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開發,促進經濟發展,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鼓勵社會多渠道投資開展地質勘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地質資料和資源支撐。
2008—2010年:在重要成礦區帶部署1∶5萬區域地質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地球化學調查、遙感地質調查,顯著提高地質工作程度;開展18個重點調查評價區(含國家級5個)資源潛力評價工作。地質礦產科學研究8項。進一步提高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程度,實現省級地質資料目錄的網絡查詢。
2011—2015年:開展1∶5萬區域地質調查、區域重力調查、地球化學調查和1∶5萬礦產遠景調查;繼續實施18個重點調查區的評價工作。實施地質礦產科學研究6項。加強地質資料二次開發,建設省級成果地質資料管理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和社會化服務功能。
2016—2020年:全面提高基礎地質調查程度,加強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提升省級成果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礦產資源勘查
增加勘查投入,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結合甘肅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現狀和市場需求,規劃期內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煤層氣、鐵、錳、銅、鉛、鋅、鎳、金、銀、鉑族、釩、鉻及鉀鹽、螢石、凹凸棒石粘土等礦種;限制勘查鎢、錫、鉬、銻、汞、硫鐵礦;禁止勘查泥炭。
重點勘查區:設置52個(含國家級重點勘查區13個)。其中煤炭20個,面積1.69萬平方千米;非能源32個,面積4.83萬平方千米。重點勘查區是以部署國家地質勘查項目、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為主,引導商業性勘查參與的區域。區內統一部署地質工作,推進整裝勘查,集中資金和勘查技術力量,創新找礦理論和勘查技術方法,力爭在重要礦產資源和緊缺礦產的資源勘查上實現較大突破。落實探礦權收入分配制度和國家的各項優惠政策,形成具有宏觀影響的大中型勘查、開發基地。
鼓勵勘查區:設置50個,其中能源26個,面積2.97萬平方千米,非能源24個,面積2.9萬平方千米。主要是國家、省緊缺礦種所在的具有找礦前景的區域及老、少、邊、窮等經濟欠發達且具找礦潛力的地區。要根據相關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公開基礎性、公益性等地質成果信息資料,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鼓勵社會多元化投資勘查,保障投資者勘查開發合法權益,規范勘查秩序。對由國家出資勘查的重要礦產集中區、國有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區,鼓勵原國有礦山企業為主體進行勘查。
限制勘查區:各類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國家及省級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嚴格控制探礦權設置數量,不允許設置社會投資的探礦權,對已設的社會投資為主的勘查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含有坑井探的設計方案,深部探礦盡量采用鉆探工程。
禁止勘查區:設置74個,總面積12.14萬平方千米;包括禁止勘查礦種所在區3個、各級自然保護區51個、國家及省級地質公園和地質遺跡保護區20個。重要城鎮、鐵路、高速公路、省道、國道、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等一定范圍內,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軍事禁區也劃為禁止勘查區域。
重點、鼓勵、限制、禁止勘查區以外區域進行勘查活動,應按照規劃區塊劃分原則要求,編制勘查規劃方案,合理劃定勘查范圍,保證各類勘查活動全部納入規劃管理范圍。
按照科學布局的要求,充分考慮成礦地質條件和找礦信息劃分勘查規劃區塊,要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結合不同階段地質勘查工作特點,兼顧已有礦業權人的利益。按一個勘查規劃區塊只設一個探礦權的原則,設置勘查規劃區塊1377個,其中重點勘查區內有736個(含能源勘查規劃區塊50個,非能源勘查規劃區塊686個),鼓勵勘查區內有641個(含能源勘查規劃區塊87個,非能源勘查規劃區塊554個)。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準入管理,嚴格審查礦產資源勘查資質和勘查工作方案,強化探礦權人的義務,嚴格監督探礦權人在勘查期限內的勘查投入。建立探礦權人勘查區塊退出機制,鼓勵加大勘查投入,依法監督和維護正常的勘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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