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5年景德鎮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主要措施: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條件的,須按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按總量控制要求辦理探礦權申請和延續,規劃期內除已設探礦權繼續開展探礦外,限制其他探礦權的設立。實行探礦權限量控制;嚴格勘查準入條件;嚴格控制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礦種的探礦權設置與投放;生態環境脆弱區原則上不新設探礦權;嚴格控制探礦權的出讓方式,現有探礦權中,屬于資源整合規劃礦種的探礦權按照市場方式,依法依規實行有序整合,探礦權到期需辦理延續的,須符合探礦權限量控制和資源整合要求。
上述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為允許勘查區。允許勘查區內的探礦權設置及其出讓方式執行國家礦業權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其中限制勘查礦種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禁止勘查礦種不設置探礦權。
四、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塊及探礦權總量調控
(一)勘查規劃區塊基本范圍控制要求
勘查規劃區塊劃分最小范圍按《礦產資源勘查區塊劃分及編號方法》(地發〔1995〕125號)的規定設置:以經緯度1′×1′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區塊單位;以基本單位為基礎,按經度差30″、緯度差30″劃分四分之一區塊;以四分之一區塊為基礎,按經度差15″、緯度差15″劃分小區塊。一個勘查區塊內基本單位區塊應保持連續性。原則上四分之一區塊和小區塊不單獨設立為一個勘查規劃區塊。
勘查規劃區塊最大范圍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的規定設置:礦泉水為10個基本單位區塊;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放射性礦產為40個基本單位區塊;地熱、煤、水氣礦產為200個基本單位區塊;石油、天然氣礦產為2500個基本單位區塊。
(二)預查及普查階段的勘查區塊劃分
礦產預查或普查階段,劃分勘查規劃區塊時應綜合考慮探礦工作部署所依據的礦化信息的全部范圍。依據一定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異常或基于一定地質推斷進行選區,劃分勘查規劃區塊包括其所依據的異常全部范圍,單個異常不宜分開劃分勘查規劃區塊。
規劃期內,劃分預查及普查階段勘查規劃區塊36個,其中金礦20個、鉛鋅礦2個、銅礦10個、鎢錫礦2個、螢石礦1個、錳礦1個??偯娣e413.92平方公里。
(三)詳查階段的勘查區塊劃分
在詳查階段勘查規劃區塊劃分應充分考慮探礦權與采礦權的銜接問題,其范圍一般小于預查和普查范圍,影響勘查規劃區塊劃分的主要因素為礦床空間分布,礦體的連續性,形態,產狀等特征,其次為礦床類型和開采條件等因素。
詳查階段的勘查區塊一般都是普查探礦權的延續及變更,普查探礦權能否轉為詳查探礦權,對探礦權人來說也是未知數,因此詳查區塊的劃分視普查成果而定。
(四)探礦權設置與投放
1、探礦權設置
(1)新設探礦權,必須先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規劃劃分和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并按分級管理權限要求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投放市場。符合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的除外。
(2)新設探礦權之間、新設探礦權與已設礦業權之間要求預留一定空間區域(原則要求平距不小于500米)。已設探礦權需要流轉、變更、延續的,按不同礦業權之間的間距要求辦理;屬于資源整合規劃區域的,依法依規進行整合。
(3)對規劃期內通過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新發現的礦點、礦化點、異常區等找礦線索,由國家和省級地質勘查基金投入必要的驗證,評價和規劃可供進一步勘查的區塊,依照有關政策規定要求適時進行探礦權設置和投放。嚴禁化大為小、分割設置和投放探礦權。
2、探礦權出讓
新設探礦權的出讓,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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