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峽西岸城市群發展規劃
第八章 分區域發展協調
第一節 分區域協調發展的引導思路
第七十九條 分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思路
依據城鎮發展協調區的現狀條件和未來發展趨勢,將福建省地域空間劃分為閩東北區域和閩西南區域,實施分區域發展的引導和調控。閩東北區域包括福州、莆田、寧德和南平四市;閩西南區域包括廈門、泉州、漳州、龍巖和三明五市。引導兩大分區在各自協調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在重大設施建設、水資源優化配置,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協調。
依托日益完善快速交通網絡,推進城市聯盟,構筑以區域中心城市為主體,綜合性交通通道為骨架的網絡化城市功能地域,引導優化生產要素和空間資源的配置,提升沿海一線的輻射帶動能力,向縱深推進與周邊中心城市的分工合作和市場融合。
第八十條 協調區發展單元政策調控
以設區市城區、縣級市和縣為單位實施綜合區域政策的引導和調控,實現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發展單元區分為“發展重點單元”、“發展支撐單元”和“發展保障單元”三種類型。
“發展重點單元”是指現狀發展基礎好、發展潛力大、生態承載力強,并且對海峽西岸城市群整體發展具有結構性塑造作用的發展單元。應優先支持“發展重點單元”的發展,引導人口和生產要素向該類單元集聚,帶動城市群整體競爭力的提升。
“發展支撐單元”是指具有一定發展基礎,但發展潛力一般,存在一定生態、資源發展條件限制的發展單元。應鼓勵“發展支撐單元”的發展,在保障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對產業類型及空間時序進行引導和調控。
“發展保障單元”是指對于城市群整體或者較大區域的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等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的地區單元,以及現狀基礎一般,發展潛力有限,生態較為敏感的地區單元。應控制“發展保障單元”合理的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逐步引導人口向其它單元轉移,同時實施相應的轉移支付和補償手段。
第八十一條 協調區空間要素管制
對空間要素實施空間管制。空間管制分為監管型管制、引導型管制和一般型管制。
對重大交通通道和設施、生態廊道和斑塊、重要保護岸線、以及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它需要保護和控制的空間要素等實施監管型管制,由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通過立法和行政等手段進行強制性監督控制。
對具有重要區位且適宜發展的戰略性發展地區,對具有重大景觀、生態或文化價值的特色保護地區,以及對涉及到城際協調的地區實施引導型管制,由省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要求,通過指導各城市進行規劃編制來合理引導城市政府的開發建設。其中,戰略性發展地區按照發展的政策導向區分為優化提升、發展促進和戰略儲備三種類型:對于優化提升地區,應重點引導產業的升級和轉型,優先發展服務業,優化環境建設;對發展促進地區,應優先配置產業項目、基礎設施和建設用地,促進該地區盡快發展;對戰略儲備地區應實施必要的項目類型的篩選或時序調控。
對前述兩種管制方式以外的地區實施一般型管制。省級政府在現有的調控框架基礎上一般不做特別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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