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擔保業大洗牌 4成擔保公司遭淘汰
需加大對擔保公司扶持力度
對于多家擔保公司業務量開展不足,致使主業旁落,擔保業務淪為“副業”的現實,王剛直言不能全怪擔保公司。他不無后怕地說:“假如去年我們做的全是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恐怕今年公司就倒閉了。”
他表示:“開擔保公司的這些年來,我的感受就是做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收益率很低,基本不賺錢。抵押物不足或有瑕疵的企業,才會在向銀行貸款時找到擔保公司,企業本身資質就不算好。”
他進而表示,銀行在與擔保公司合作時,會要求擔保公司先存進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有的銀行要求300萬元起存,而這部分款項只能當作活期存款,收益很低。部分擔保公司半年甚至一年也沒有幾筆業務,但這筆保證金存款就是不能動。他說:“對擔保公司來說,風險很大,因為承擔了連帶擔保責任。一旦企業未能償還貸款,銀行首先就從擔保公司保證金戶頭上劃款。”
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也注意到了保證金閑置的現象。前瞻網獲悉,湖州7萬家中小工業企業只有6400家能從銀行拿到貸款,年資金缺口300億~500億元,90%以上的中小企業只能通過民間融資緩解資金周轉困難。而全市擔保公司卻有15億元保證金存放在銀行,20億元資金閑置。一方面是巨額資金缺口,另一方面是大量資金閑置,二者卻無法平衡,顯然不符合經濟發展要求。
因此,《分析》建議加大對擔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允許擔保公司將擔保費率提升至與其風險相當的水平,擴展其利潤空間,克服減少擔保公司違法操作的利潤動機。
上述擔保公司負責人表示,由于做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費率低、風險大、利潤薄,他的公司都是把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做到最低要求的數額(注冊資金的兩倍)即可,而通過車貸擔保等業務來維持公司運營。“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完成最低標準的一半。”他不無憂慮地表示。據此,他希望政府加強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財政補貼。
《分析》中也指出,應強化專項政策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專業性互助性擔保機構和擔保公司互助聯保機制,探索開發貸款、擔保風險商業保險。此外,優化環境,盡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完善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并向擔保公司開放,同時將擔保公司盡快納入征信體系。
對此,部分相關政策正陸續到位。湖州市經信委在其網站上表示,今后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貸款擔保實際代償后,可按代償后的凈損失給予1%的風險補償。其中,注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50萬元;注冊資金1億元(含)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100萬元。
重審擔保公司放貸
據銀監會2010年公布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發放貸款和受托發放貸款。
不過,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卻在《分析》中指出,為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對擔保公司的放貸行為應重新予以審視。對于轉貸(在保企業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時,為保證企業信用,由擔保公司借款給擔保對象,使其用“自有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委貸(擔保公司閑置資金過多,委托銀行代為放貸)、短期貸款 (實力和信譽均好的擔保公司將閑置資金用于為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短期資金支持)應該予以支持。
王剛也認為,目前擔保公司由于有資金閑置的情況,通過銀行委托貸款,貸給企業的情況很普遍,但這也是打擦邊球的行為。鑒于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風險大、收益低,應該在適當的比例、利息、期限內,允許擔保公司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分析》也指出,允許擔保公司放貸的嘗試不應一味放開,而應予以有限的認可。對于多次放貸、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利息較高等情況,應認定無效。
目前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體系是:成立擔保公司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需經市經信委審批,金融辦負責考核。《分析》稱上述分工的弊端是工商局缺乏專業金融監管人員;金融辦由其他部門人員抽調而成,不能對小貸、擔保公司全方位專業化監管;擔保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卻游離于人行、銀監會監管之外。多頭監管導致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盲區,同時也導致監管對象無所適從。
為此,《分析》建議,應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納入人行和銀監會的監管之下,對其資金流向和運行狀況進行全方位監管;經信委、金融辦、工商局協助管理,并明確各自監管職責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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