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產業集群發展資金申報時間與方式 最高補助達100萬元
中小企業配套加工
最高補助20萬元
通知明確指出,支持中小微企業積極為我市產業集群龍頭企業配套,進行貼牌生產、協作加工、關鍵零部件加工,促進中小微企業專業化發展和參與產業分工協作。2013年度已獲得本項目資金扶持的企業,如果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協作加工產值不少于250萬元的(或增加的加工費不少于100萬元,均為不含稅),可申請2014年度項目補助;2013年度的配套協作加工產值或加工費以獲得補助部分為上限計算。
具體補助標準為,以年配套協作加工產值的1%或年加工費的2.5%給予補助,最高限額20萬元。2013年度已獲得本項目資金扶持的企業,按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協作加工產值的2%或加工費的5%進行補助,最高限額20萬元。
通知要求,申報企業的配套協作產品銷售額應占本企業年度銷售收入30%以上,必須達到為龍頭企業年配套協作加工產值500萬元(不含稅)以上或年加工費200萬元(不含稅)以上。
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最高補助50萬元
扶持重點是支持設立為我市產業集群提供管理咨詢、信息服務、共性技術攻關、工業設計、產品研制、產品檢驗檢測、員工技能培訓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訓、物流倉儲等重點內容的公共服務平臺。
支持方式和補助標準為,按平臺建設實際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開辦補助,最高限額50萬元;對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等高端公共服務平臺在我市落戶或設立分支機構的,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給予政策支持。
新建專業市場項目
最高補償100萬元
新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超1億元。新建項目已通過相關部門的竣工驗收,驗收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補助標準為,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補償,最高限額100萬元。
支持辦展參會
補助金額20%
扶持重點為,支持我市行業協會或龍頭企業承辦由省政府(含部級)在市域內主辦的與產業集群相關的展會;支持我市龍頭企業或行業協會組織企業參加境內目標城市舉辦的省級以上展會。
境內目標城市必須為國內副部級以上城市;抱團參會企業必須在30家(或取得30個展位)以上;參加的國內展會必須為省部級以上展會;補助資金須用于參展企業展位費和組織方組織費開支;原則上組織費補助不得超過項目補助金額的20%,展位費補助須按展位費用比例下發給參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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