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政解讀:市場化+全面信披+賠償機制
2013-12-04 14:21:13 責任編輯:王逸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11月30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本次改革意見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其中,對大股東、發行人、保薦機構等約束措施可謂異常嚴厲,而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卻非常關注和到位。相比之前已經公布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意見》在多個方面出現了重大改革。
相較于此前已經公布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此次《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出現了更多“重磅”內容。
《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實現監管轉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強化市場約束,促進市場參與各方歸屬責任,為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奠定良好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是此次《意見》的重中之重。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孫立堅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本次改革的關鍵措施在于從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加強市場三公原則,使得監管層面逐步告別審核機制。具體來看,在新股上市過程中,首先從供給面采取改革,確保IPO過程中降低尋租可能性;另外將上市企業價值的判斷交給市場和投資者,并使得發行人、中介機構各司其職,承擔相應責任。從需求層面,在一級市場申購中,監管層約束發行人定高價,抑制投資者報高價,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為,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1.股票發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核心內容: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意見》內容: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和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發現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嚴格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華安證券資深分析師張兆偉指出,“《意見》中要求中介機構承擔更多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也被要求承擔更多責任,對責任人事后追究力度將更重。”
長城證券重組與兼并部總經理尹中余指出,“《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強調,注冊制并不是大家想像的一步跨越或一步到位。“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的審核重在合規性審查,企業價值和風險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這就是注冊制的核心理念。”而證監會一方面弱化了其事前的審核過程,同時也加快了審核的節奏。
2.責任人使投資者損失將依法賠償/核心內容:強化理賠機制
《意見》內容: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民生證券研究院副院長管清友表示,“這一條強化了中介機構的責任理賠機制,中介機構身負責任遠遠大于以往。”
董登新指出,“這對造假上市等問題的解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未來企業上市變得更謹慎,因為上市文件簽字時的企業高管,要拿身家前途來做擔保,自然是如履薄冰,同時也會使證券中介機構更加誠信。”
3.IPO老股東可轉讓股份/核心內容:允許存量發行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鼓勵持股滿三年的原有股東將部分老股向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轉讓后,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轉讓的具體方案應在公司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公開披露。
管清友指出,“這表明監管層允許存量發行。”
張兆偉表示,“如果存量發行數量大,說明老股東不看好公司前景,買方自然不敢報高價。這對抑制‘三高’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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