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運營助力多元化科技金融體系構建
一、知識產權資本化運營
21 世紀是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知識經濟的時代,在以知識的生產、配置、占有和使用為核心的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將成為經濟增長和財富創造的重要工具。在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技術創新動力和市場綜合競爭力的集中表現,并且日益成為一個國家、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性資源。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營將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提升民族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是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重要因素和戰略舉措。
知識產權作為科技資產,是一種能夠帶來收益的具有財產性質的權利,可以作為的資產,也可以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即企業的資本3。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認可,知識產權可以作價出資,自此,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在內知識產權都可以直接用來投資,出資比例可以高達注冊資本的70%。除了傳統的知識產權的轉讓與許可之外,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質押無不是知識產權資本化運營的有效途徑。
1、轉讓
轉讓是指知識產權出讓主體與知識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知識產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將知識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知識產權的轉讓使知識產權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了轉讓收益。
2、許可
許可是指許可方將所涉知識產權授予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的活動,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知識產權許可使得知識產權得到有效運用,提高知識產權收益能力,減少、降低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經濟與法律風險。以IBM為代表,在行業標準中有自己的專利包、專利組合,通過收取標準中的專利使用費獲益,每年許可費收入可達10億美金。
3、作價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貨幣財產,在作價出資的過程中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核實和轉讓,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當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知識產權出資股東要承擔無過錯的補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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