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鎔基的分稅制與習近平的現代財政體制
習近平時代:現代財稅體制改革
1994年分稅制改革完成了歷史使命,將退出歷史舞臺,新的根本性的財稅體制改革將取代分稅制。
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7月2日和7月3日新華社和人民日報分別發表文章對政治局審議通過財稅改革方案進行政策解讀,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被賦予建立現代社會基礎制度的重任,財長樓繼偉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是要建立“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財政制度,經過20年的發展,現在我們的稅制有了很多的變化,強化了公共財政的職能,財稅與老百姓關系越來越密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不是政策上修修補補,而是在原來的基礎上立足全局、著眼長遠,進行制度創新和系統性重構。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既然是“一次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的制度創新和系統性重構”,目標對應的是建立現代法治社會所必須的財政體制,奠定受到嚴格約束的公共財政體制,圍繞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三大任務,有序有力有效推進。
按照部署,改革時間進程大體如下: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取得決定性進展,稅制改革在立法、推進方面取得明顯進展,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基本達成共識,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各項改革基本到位,現代財政制度基本建立。今明兩年是重新厘定邊界的關鍵年份。
令人擔憂的是,“現代財政”的提法取代了“公共財政”,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撰文深表憂慮,“現代財政”有可能悄無聲息地切斷從1998年開始社會各界建立“公共財政”的艱辛努力。公共財政的實際要義不在于“市場失效”這一經濟邏輯起因,而在于其“預算法治”和“民主財政”的政治實質內涵。
軟預算與軟決算是財政制度不健全的表現,沒有約束的財政是家天下的財政,現代公共財政體制才能讓政府擺脫企業色彩,回歸公共服務提供商的守夜人本位。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建立人大的硬約束才能避免預算法成空。目前某些地方預算失衡,政府可以大規模借債將負債通過通脹的方式轉嫁給國民,而地方政府實際執政者大筆一揮,資金進入基礎設施工程也進入了某些情婦的錢囊。無立法機構約束由官員主導的財政體制,與宋神宗、明神宗時代的財政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區別,都是失范的原始財政體制,打著為民謀利的名義攫民之財,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稅收法治原則同樣重要,公民須向國家納稅,并通過一定程序行使監督權,需要納什么稅、納多少稅由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機構決定,稅收機關憑借法律讓度的行政權力隨意征稅,稅收征收與使用嚴格分開。中國目前做不到徹底的稅收法治,但立法機構可以向行政機構收回稅收征收權,嚴格行使自己的權力,不再成為橡皮圖章。一些敏感稅收問題,比如房產稅該不該征收、如何征收,比如遺產稅是否要征收,征收的起點是多少,都需要立法機構各方利益的博弈與權衡,訴諸于立法后才能征收,否則就是非法侵犯公民產權。
稅法與預算法進入法治軌道,地方政府大手大腳會受到抑制,招商引資、稅收優惠、對民企關門打狗等一系列違法違規的怪象將受到制約;中央政府各部委的轉移支付,也絕不會象闊人家的敗家子那么痛快,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博弈將在財政、事權匹配的基礎上公開進行。從守夜人的角色出發,中央與地方財政不再為自身利益進行博弈,而是從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角度進行博弈。
稅收法治原則是建立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礎,中國要建立現代財政體制,對應的是建立稅收法治社會,而不是重建涓滴歸公的“大財權”。希望此輪財稅體制改革成為中國的“光榮革命”,最樂觀的估計是,中國的稅收與財政因此步法治軌道,進入制衡軌道,最終實現無公民權力者不納稅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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