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進一步規范畜禽業 畜產品召回最高罰款十倍
“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畜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產品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立即停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9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遼寧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一步規范畜禽飼養、收購、屠宰、貯運、監管等環節的相關活動,新增“建立畜產品召回制度”“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等條款。
畜禽飼養:不得出售無標識畜禽
《條例》草案規定,飼養者不得出售應當依法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畜禽標識不全的應當補加標識。禁止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超限量使用獸藥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在垃圾場或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畜禽屠宰:建立畜產品召回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畜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產品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立即停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執行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召回。
畜禽屠宰廠(點)被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畜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
染疫、病死畜禽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條例》草案規定,對含有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畜產品,以及獸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產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并監督貨主對同一來源的畜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對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的畜產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出售或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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