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
水資源保護已經成為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四川省為做好水資源保護,修訂了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據悉,新修訂的《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經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理順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機制。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資料,《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自1995年10月施行以來,1997年進行了修訂。《條例》施行十多年來,國家相繼制定、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的部分內容與國家相關法律不盡一致,需要及時修改。
修訂后的《條例》,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對飲用水水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概念做了界定,細化了保護措施和要求,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水用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要求相關地方人民政府“保障跨界斷面出境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機制,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在飲水用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設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人工濕地等生態保護措施”。
《條例》對違法處罰標準做了適當調整,酌情提高了部分條款處罰額度的下限。
水污染和水資源缺乏已經成為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要使經濟可持續地發展,科學用水規范用水勢在必行,四川省為水源保護實時修訂規范條例,對四川生態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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