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新一輪跑路潮 溫州要求繳納150萬工資保證金
一名要求匿名的律師表示,這份《通知》文件當中并沒有關于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及保證款監管方面的條款,甌海區中小企業多如牛毛,即使按照最低5萬的標準來收取,算起來也是很大一筆錢,這筆錢怎樣使用誰來監管必須引起足夠的注意。
“地方政府這類費用的征收,預先有沒有聽取企業的意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有沒有開過相關的聽證會,做出這樣一個政策決定,是否征求過企業主的意見,是否征求過企業聯合組織的意見,是否符合溫州當前的經濟形勢,我覺得這些都值得商榷,就我而言,因為我是站在中小企業的角度和立場來講,所以我是不贊成這么做的。”周德文直言到。
據前瞻網了解,2008年8月,溫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原有工資支付擔保制度基礎上重新起草并印發了《關于實施市區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保障金的設立、繳納、支付和補足、調整和退還、誠信記錄等相關程序及相應責任。
2009年12月,溫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表示,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建立,能較好的約束企業主的逃逸行為,履行應盡的責任,就算企業經營者逃逸,也有足夠的資金來解決拖欠員工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2月,溫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回復溫州市市政協委員厲漢華《關于建立拖欠工資的高發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建議》時提到,對于租賃場地經營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出臺的具體時間,溫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強調目前還在積極探索當中,同時直言這塊存在法律空白,缺乏法律依據,出臺有一定難度。
僅事隔四年,溫州市甌海區政府于2013年1月正式印發《租用場地經營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此項辦法的出臺,主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58號)制定。很明顯,這兩條法律法規發布時間都位于2009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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