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將摧毀中國音樂產業?
新著作權法是保護知識產權還是踐踏知識產權?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經國家版權局公布便引起了廣泛質疑。
4月11日,在中國音像協會旗下流行音樂學會和唱片工作委員會的協調之下,包括滾石、百代、華誼、環球等共50余家國內主流唱片公司在艾維克酒店共同發起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討論。
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宋柯表示:“這個法案的出臺首要目的不是為了保護版權,而是為了利于傳播。新法的通過將會大大打擊中國音樂產業的根基,音樂公司別說壟斷,活都難活了。”
眾多音樂人指責該修改草案為權力機構提前預留權益,涉嫌侵占商業利益。一位唱片公司負責人說:“新法向集體管理方明顯偏轉,無疑涉嫌強制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侵犯。”該人士所指的集體管理方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不合理規定,把大家這么多年因為版權問題積攢的怨氣,都給勾了出來。”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說。
十三月唱片公司總經理盧中強說,“現在音樂發展大環境是好的,國家提倡發展和保護民族音樂,但是,我們期盼已久的這個法案,如果以公布的條文發布,將對整個音樂界是一場致命的打擊”。
焦點:46條和69條
自3月31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音樂界就陸續發出反對聲音。
4月6日,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的一封公開信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48條、70條條款中,著作權的私權利被“公權化”,讓音樂人嘔心瀝血的作品輕易轉為公共財產。
4月9日,第十二屆音樂風云榜頒獎盛典在深圳舉行,高曉松作為評委會主席聯合宋柯等人現場發表了一份專門針對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呼吁書,并請到場歌手簽字。
高曉松稱:“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傷害到很多藝人的權利,侵害到大家對私有財產的處置權,請國家有關領導重視。”
4月10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顯示,大會集中討論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諸多不合規問題,一些與會者認為:著作權法主要是調節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各自的利益平衡。但是,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行政權力過度植入,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權力越來越強。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了解,有數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和音樂人參加此次會議并發言。
會議記錄顯示,與會唱片公司負責人和音樂人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16條、46條、48條、56條、57條、59條、69條、70條等條款表達了異議。其中,爭議條文的焦點為46條和69條。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46條規定,在錄音作品出版3個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對此,周建潮認為,這一條規定將大大傷害了創作者的熱情。因為一首音樂作品從寫作到后期制作、錄制、傳播再到成名的流程相當長。根據宣傳的力度不同,一個作品一般需要3年時間才能獲得比較好的收益。如果僅設定3個月的時間,當作品失去壟斷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將失去了買斷版權的動力,導致大家對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繹形成更加激烈競爭態勢。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解釋稱,“46條不光限定了三個月,48條實際上對集體管理組織、對向版權局備案,還有一些時間限制問題,聯系起來應該就能理解,修改宗旨不會是對權利人權利的削弱”。
另一個具有爭議的是修改草案第69條。該條款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對此條款,周建潮認為,該條款放大了避風港原則,可能用意在鼓勵文化傳播,但實際操作中,可能會變相“鼓勵”了網絡盜版侵權。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顯示,中國網絡音樂迅速崛起,行業總產值超過300億,但是唱片公司產值只有行業總產值的2%,不足10億元。
對于69條規定,王志成解釋稱,對互聯網的版權保護問題,不是說提供存儲空間或者提供網絡服務的不承擔責任。但在確實“不知”也不“明知”的情況下,作為技術供應商不承擔責任。
公權力侵占商業利益?
除上述主要質疑之外,眾多唱片公司還對于音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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