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申請國酒商標 別讓榮譽為壟斷開路
茅臺申請國酒商標通過初審
近日,貴州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審通過,業內對此強烈抗議。據前瞻網記者了解,8月6日,山西汾酒集團正式向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打響了阻擊“國酒茅臺”的第一槍。
汾酒集團和其他一些酒企的抗議是理直氣壯的。從法理上說,所謂“國酒”,顧名思義是“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或者說是“一國之內最好的酒”。“國酒茅臺”作為商標,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質量產生誤認,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同時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國酒”二字也顯然不適宜作為商標申請。這也是為什么茅臺近年來三番五次進行類似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歸根結底,“國酒茅臺”注冊商標,違背了市場經濟基本法則,即白酒行業應該是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而不是某一家企業可以獨享特權的行業。“國酒茅臺”商標,就是赤裸裸的伸手要壟斷。壟斷地位帶來壟斷利益,所以茅臺會樂此不疲地反復申請;行業競爭者利益受損,所以其他酒企要據理力爭。
之所以要反對“國酒”商標,就是要反對由行政權力和法定授權形成的壟斷。事實上,任何市場都存在一定程度、不同形式的壟斷。比如“茅臺”本身就是一種壟斷,天下獨此一家,別無分店。但這種“壟斷”并不影響行業的充分競爭,而且這種“壟斷”也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千錘百煉的結果,茅臺的品牌價值由此而生。同時,所謂“國酒”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榮譽,只要不涉及虛假宣傳,用來推廣產品也未嘗不可。事實上,不止茅臺,其他很多名酒也都在打“國”字擦邊球,比如:西鳳酒的國典鳳香、汾酒的國藏汾酒等。畢竟,前后五屆全國評酒會,白酒類先后共有十七種榮獲金質獎。這個時候的“國”字頭榮譽是一種共享資源,并不構成對充分競爭的威脅。但是茅臺欲借權力和法律之手,將這種共享的榮譽稱號據為己有,就改變了性質,走向了行政壟斷。
本來,千百年來的茅臺,生于市場競爭,也成長于市場競爭,成就于市場競爭———試想,如果有另外某種白酒獨享“國酒”商標,哪里還有茅臺風光的今天。如今,茅臺卻伸手要壟斷,顯然忘了本。相關部門如果對這種壟斷加以肯定,就違背了法理和市場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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