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確定稀土準入條件:企業年營收須達10億
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工信部及商務部等部門召開了“九省(區)20市(州)稀土開發監管聯動聯席會議”,會議針對稀土采礦權制定了新的“準入條件規定”。目前討論稿已擬定完畢,將于近期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為了保護環境和優化稀土資源開采,上述討論稿中除了對礦山資源量和規模進行嚴格規定外,還將對申請采礦權的生產企業設立主營業務收入必須超過10億元的“高門檻”。這意味著除了生產和加工以外,作為稀土產業鏈源頭的礦山開采環節開始逐步向大企業傾斜,一批不合規的中小礦山和開采加工企業將被淘汰。
“全國稀土采礦權將減少到65個,稀土礦山多、小、散、亂等局面將有所改觀。”國土部副部長汪民表示,隨著中鋁公司、中國五礦等大型國有企業收購或兼并了部分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企業,大企業主導稀土產業的格局正在形成。他同時稱,稀土開采準入條件正在進一步深化為《稀土礦產采礦權準入條件規定》,即將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
據悉,上述新標準的討論稿中,將對企業規模、采礦權設置、采礦權申請人、采礦權人資金實力、退出機制以及安全、環保、土地等方面有嚴格限制條件,適用于稀土采礦權新立、轉讓、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等行為,以及申請獲得稀土采礦權、企業兼并重組等。
上述討論稿稱,新設離子型稀土采礦權的礦區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1萬噸,原生礦型稀土(輕稀土)采礦權的礦區的查明資源量應不小于6萬噸。礦山規模方面,新建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500噸;原生礦型稀土礦山企業規模應不小于3000噸。
討論稿中還特別明確了“采礦權申請人資格”,應當是具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經歷,在資源所在地設有獨立企業法人,具備稀土開采、冶煉分離或應用技術研發能力,年主營業務收入達10億元以上(其中深加工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目前現有稀土采礦權的企業,上述討論稿中同時要求,“一旦文件出臺,企業應按照新條件規定通過資源整合、企業兼并重組等方式,在三年內達到規定要求,不達標則退出。”
“稀土行業整治必須從源頭卡住才能有效果。”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稀土人士表示,目前稀土的污染主要還是集中在稀土礦開采和冶煉分離,只有理順了稀土礦開采這個上游環節,才能控制中游冶煉分離的產量,同時才能抑制走私出口等行為,在采礦權上進行更加嚴格的門檻控制,盡管會撬動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無論從環境保護還是資源利用方面都具有很長遠的意義。
贛州稀土礦業公司負責人表示,目前除了地方稀土企業內部整合外,稀土兼并重組主要還是集中在中游的冶煉分離和下游的深加工等層面,從討論稿的內容上可以看出,除了新的稀土礦采礦權發放將向大企業傾斜,目前已有采礦權的企業也必須“達標”才能不被淘汰,加上越來越嚴格的環保要求,對于一些規模不夠的中小礦山而言,未來接受大企業的兼并重組必將成為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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