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企拒不召回問題汽車或被吊銷有關許可
如果發現汽車隱患拒不召回怎么辦?按照我國首部“汽車召回”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此類行為的處罰額度,將從目前的上限3萬元,提至“貨值金額10%”,乃至吊銷違規方許可。
此前最高處罰僅3萬元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此前,我國汽車召回的管理規范,僅有一部部門規章——2004年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近年來,針對汽車召回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
條例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對比《規定》,《條例》已上升為行政法規,明確了召回程序以及監管單位等內容,更重要的是,《條例》大幅提高了相對應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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