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官司敗訴 美商務部或改變對華反補貼政策
盡管尚未有明確結果,但在非公路用輪胎司法訴訟案中,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或給美對華貿易反補貼政策帶來變數。
美國時間2011年12月19日,就《GPX國際輪胎公司和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美商務部不能在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下進行反補貼調查。該判決,從根本上確認了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出口企業進行反補貼調查“不合法”。
而這也意味著,近幾年來,美方向中國所發起的30多項反補貼調查案例,都有望撤銷。
對華反補貼“不合法”
這則撬動美國商務部反補貼政策的案件,要從2007年說起了。就在這一年,美國輪胎制造商TITAN申請對中國非公路用輪胎產品采取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其重點之一就是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
2008年8月,美商務部發布征稅令。隨后,深感不公的河北興茂等7家中國企業,將美商務部訴至了美國際貿易法院。
2010年10月,美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美國商務部停止征收對中國涉案企業的反補貼稅。但美商務部不服判決,又將該案上訴至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經過一年的審理,美聯邦法院作出判決,完全支持了中方的抗辯意見。
在其裁決中,美聯邦法院從反補貼法的立法歷史,以及美國國會批準修訂該法時認可喬治城案件兩方面進行了詳細梳理。對于此前美國際貿易法院的裁決,美聯邦法院予以確認,但對于其裁決理由則持保留意見。
前者認為,同時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很大可能會存在“雙重計算”;但后者卻明確提出了“另外的觀點”,即“反補貼法禁止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征收反補貼稅”。
這就意味著,在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情況下,自2006年底,美國商務部重啟對華反補貼調查以來所作出的幾十宗反補貼決定,均不符合美國現行法律。
對此,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人表示,美商務部在使用替代國方法對中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的同時,又征收反補貼稅,構成了對中國企業的不公平待遇,損害了中國企業正當權益。希望美方盡快糾正其在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的錯誤做法。
事實上,過去五年來,美商務部在沒有國內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已先后對中國產品發起30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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