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同業代付新規實施 業務規模將大幅下降
近日,銀監會下發了銀行業同業代付新規,這一規定讓各大銀行猝不及防。“這個通知出得比較突然,即時生效,沒有過渡期,銀行系統設置都來不及改。”
8月29日,一位國有大行公司業務部人士稱,他所指的通知即銀監會近日下發的《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根據通知,即日起,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應遵循“三真實”原則,即具有真實貿易背景、進行真實會計處理以及體現真實受托支付。
“真實會計處理原則對代付業務殺傷力最大,因為之前這個業務相當于不占規模的資金業務,理論上可以做到無限大,而計入貸款規模后,和一般貸款就沒有區別了,銀行沒必要再繞圈子,這個業務的量也就做不大了。”一位股份行南京分行人士稱。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通知還要求,2012年底前到期的業務,可采取自然到期結清;2012年底后到期的業務,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
“這意味著跨年到期的同業代付須進表核算,對今年的信貸規模會有一定沖擊,但由于上半年不少銀行已經逐漸壓縮這塊業務,而且同業代付期限較短,三分之二以上年內都會到期,影響也不會太大。”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
委托行和代付行均入表
實際上,上述通知來得并不突然。今年4月份,銀監會就已經下發該通知的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同業代付資金納入貸款管理,并要求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且必須進行“真實會計處理”。
之后財政部于6月份回復了銀監會法規部關于同業代付業務會計處理的函,表示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
這為同業代付資金納入貸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不過,財政部也在復函中建議,考慮到同業代付協議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不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追溯調整。
在業界征詢意見四個月后,銀監會8月20日正式下發通知,不過未完全采納財政部復函的意見,在要求新發生業務立即按照新規執行外,還要求跨年到期業務必須要入表。
通知首先要求銀行開展同業代付業務應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委托行與代付行均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其中委托行承擔主要審查責任。
其次,通知要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當代付行為境內外銀行同業機構時,委托行應當將委托同業代付的款項直接確認為向客戶提供的貿易融資,并在表內進行相關會計處理與核算;代付行應當將代付款項直接確認為對委托行的拆出資金,并在表內進行相關會計處理與核算。
同時,同業代付的委托行應將同業代付業務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嚴格執行相關信貸審批程序,在客戶貿易融資授信額度內合理確定同業代付的金額和期限。代付行將對同業代付業務的合作銀行采取名單制管理,將代付同業貸款全額納入對同業機構的統一授信管理,并將代付同業款項與無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業拆借區別管理,加強相關信用風險控制。
此外,通知還稱,同業代付的委托行要真實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代為支付款項,代付行應當將相應款項直接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受益人賬戶,不得將資金拆給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以確保“受托支付”,體現同業代付業務的基本特征。
同業代付規模仍超萬億
監管層此番祭出如此具有殺傷力的新規,實則源于近年來同業代付的超常規發展。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同業代付始于2009年,主要是在利用國內信用證進行支付結算過程中,買方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資需求,在開證行資金緊張或資金成本較高的情況下,由開證行聯系另一家銀行代為付款,在融資到期日再償還信用證款項、融資利息和銀行費用。
原來這一業務量很小,但2011年以來,迫于信貸規模受限,銀信合作、票據貼現等渠道先后被嚴控,通過同業代付獲取放貸資金的做法被銀行廣泛使用。據一些機構測算,2011年全年代付業務增長了4000-5000億元,截至年末總規模約1萬億。
“其實企業不是很喜歡用代付,因為不如票據靈活,主要是銀行喜歡用。對于開證行來說,開立信用證屬于表外業務,不用計入貸款規模和存貸比;對于代付行來說,有開證行的擔保,不列入貸款會計科目核算,而是歸口在‘應收賬款’科目,也不受貸款規模限制和納入存貸比考核。代付資金的風險資產系數僅為20%,也遠低于貸款。”上述股份行人士稱。
除此之外,開信用證帶來的保證金存款還能帶動負債業務,“現在銀行業務都是以負債為核心,這也是代付業務發展較快的一個因素。”該人士表示。
不過,自從年初監管層對票據同業代付業務加強監控以來,銀行已經在逐漸減少同業代付業務。“我所在的分行年初代付規模有幾十億,現在只剩下幾個億,信用證開證業務也在收縮。銀監會此時突然下發通知,可能是7、8月份代付業務又有所反彈,覺得苗頭不對,主要是6月份票據市場停滯后,一部分開票的需求轉移到開證上來了。”他表示。
這與迄今已經發布半年報的12家上市銀行所顯示趨勢大體一致。盡管中報對此披露并不完整,但業內預計“同業拆出”科目至少有80%是同業代付資金。據記者統計,6月末12家上市銀行拆出資金為12894億元,較2011年末下降11.8%,其中有六家銀行余額較上年末下降或持平,但建行、民生、光大和平安四家銀行的余額較上年末增速均超過30%。
不過12894億元的拆出資金絕對規模仍然較大。如若按照80%為同業代付資金計算,則6月末這12家銀行有10315億元為同業代付資金,如果其中1/3為跨年到期,則年底前需要轉入表內的資產約為3404億元。
“對于委托行而言,真實貸款的數量將下降,對盈利是負面影響;對受托行而言,將損失一部分同業利息收入以及中間業務收入,也是負面影響。而多數中小銀行既是委托行又是受托行,兩方面都受不利影響。”業內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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