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適合撰寫招股說明書嗎?
專訪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炯律師
人物簡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英國倫敦大學公司和證券類法律碩士。1995年至今始終專注于公司及證券類法律業務,曾參與過天威視訊、富安娜、英威騰、雷柏科技、萬訊自控、英飛拓、招商地產等多家公司的IPO及再融資項目。
中國證監會
一時間,業界關于律師主筆招股說明書的時機是否成熟,以及律師主筆招股說明書以后,IPO產業鏈格局將發生怎樣的變化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為此,本刊特別采訪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炯先生,從公司和證券法律專業人士的角度來解讀該政策的利與弊、可行性,以及對市場的影響。
招股書直接影響公眾投資判斷,因此,它在IPO申請文件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證監會審核工作的核心載體,對體現IPO的工作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對當前存在的信息披露失真、監管不力等問題,證監會不得不重新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在企業上市所需的三個主要中介機構(券商、律所、會所)中,究竟由誰來撰寫招股說明書,才更有利于股票發行的持續健康發展?
然而,曾在英國倫敦大學有過留學經歷的張炯介紹,在西方國家,證券發行過程中,券商更多是在承銷階段發揮作用,而招股說明書則完全由律師來完成。此外,對西方國家的IPO項目的質量,律師的角色更加重要,除發行人律師外,券商往往也會另外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招股書的撰寫則由發行方或券商的律師完成,各相關機構參與討論,從而有效提高招股書的質量和客觀性。
律師的專業角度讓招股說明書更加客觀、權威。
“可以說,律師執筆招股書已是國際慣例。此次證監會提出這樣的建議,應該說是中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性建議。雖然現階段的可操作性還有待商榷,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未來企業上市機制的日趨市場化,愁審不愁銷的狀態必然會打破,券商越來越需要關注和提升的是承銷股票能力,而耗費較多時間和工作量的招股書由律師執筆的可行性將大大增加。”他說。
當然,張炯也透露,最近幾年,部分有前瞻性的券商已經開始挑選一些有實力、有口碑的律師來完成招股書部分內容的撰寫。“最近,我們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金證券)合作剛完成一個節能環保類的IPO項目,大部分招股書內容都是由我們的律師團隊來完成,該項目已成功過會,等待發行;還有一個和招商證券合作的項目,正處在制作申報材料的過程中。券商當中,中金的投行部門還是比較推崇這種操作方式,可能因為他們是中外合資企業,更關注券商的本質工作一些吧。”
律師的獨特優勢
“可以說,在IPO中介機構中,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對律師在思維的嚴密性和文字的規范性方面要求更高一些,由律師來撰寫招股書,能更好地保證用詞的精準度和嚴謹性,更客觀中立地反映企業真實狀況。而且,由律師撰寫招股說明書,能更提高IPO申報文件的規范性。”
他還補充:“當然,在現有體制下,券商也具備相當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且撰寫招股書的經驗更加豐富,但在IPO項目的整個過程中,券商所需要兼顧的環節非常多,而招股書的撰寫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和精力,反而不利于承銷等核心工作的開展。也許正是考慮到這一點,中金公司才將招股書的撰寫工作逐漸轉移給律所,以便集中精力做好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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