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東鋒有色二度折戟IPO 恐受天銀律所牽連
擬在創業板IPO的臨江市東鋒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終止審查,所屬行業為無高性能鎂、鋁、鈦合金材料,保薦機構為興業證券,審計機構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核機構是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長期進行IPO被否研究,且已為300余家企業提供過IPO咨詢的前瞻投資顧問發現,此次并非東鋒有色第一次闖關IPO,該公司早在2011年就向創業板發起沖擊,但在2012年04月09日被證監會否決。
第二輪闖關IPO時,我們發現,東鋒有色更換了券商機構,由原來的新時代證券變為興業證券,但會所和律所均未改變,仍延續上一次合作的中介機構,即天健與天銀。但眾所周知,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負責審核的IPO在審項目,近期全被列入中止審查名單,無一幸免。東鋒有色的二度折戟,恐受天銀律師事務所牽連,但也不排除公司存在其他未知事宜影響到此次IPO申報。
2012年首度闖關被否存在違規采礦與占用林地
東鋒有色成立于2004年,主營業務為稀土鎂合金、金屬鎂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已初步形成從白云石礦石開采、鎂錠至稀土鎂合金生產及資源綜合利用的完整產業鏈。
公司于2011年首次提交IPO申請,并于2012年02月27日進行預披露公示,在當年發布的創業板首發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公司由新時代證券保薦,但因為違規采礦與占用林地事宜被證監會否決。
2012年4月,證監會對東鋒有色的IPO被否原因,公示如下:
報告期內,你公司經營中在采礦許可和占用林地方面存在違法違規,無法判斷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執行。
創業板發審委認為,上述情形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符。
上市決心堅定,二度闖關終未果
首次創業板IPO鎩羽而歸后,給東鋒有色的原始股東造成一定的沖擊。在經過近一年等待后,其股東之一中國科學院長春應用化學研究所決定將所持的東鋒有色4.13%股權悉數出讓。
不過當時,有分析認為,該股東在此時轉讓,不排除是為了避免所持股份在東鋒有色上市后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之虞。因為轉讓信息顯示,意向受讓方需要符合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股東的條件,并不會對標的企業上市進程造成重大影響。可見,東鋒有色上市的決心。
而從東鋒有色的財務報告來看,公司的經營情況較好。2011年實現營業收入1.4億元,凈利潤3120.16萬元;截至2012年10月底,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3億元,凈利潤2935.64萬元。
雖然第二次闖關IPO,東鋒有色因IPO暫停一年多,審核狀態始終停留在初審狀態,直至終止審查,招股材料也未能得以公示,外界無從獲知東鋒有色過去一年的業績狀況,截至目前公司并未對終止原因進行過表態。
首次闖關的遺留問題成隱憂
在首次闖關IPO的過程中,除了證監會點名批評的“違規采礦與占用林地”問題,實際上在2012年,東鋒有色還有下游大客戶存疑、出資瑕疵等諸多被曝光的問題,這些問題恐成東鋒有色二次闖關的隱憂。
由于公司二次闖關時還未進入預披露階段,就已經終止審查,所以無從查證最近兩年公司的運營狀況,但從2012年的首次IPO招股材料看,公司前十大客戶名單中,多為貿易商及產品加工商,且這些客戶的注冊資本金較低,不符合公司以汽車、3C等行業為目標客戶的定位。
東鋒有色主營產品稀土鎂合金具有比重輕、比強度和比剛度高、阻尼性和切削加工性好、導熱性好、電磁屏蔽能力強以及減震性好和易于回收等一系列獨特的優點,可滿足現代汽車工業、航空航天對減重、節能的需求,并可替代工程塑料以滿足3C產品的輕、薄、小型化、高集成度以及環保方面的要求,公司目標客戶為汽車、3C等行業。
可是在東鋒有色2011年前三季度十大客戶名單中,最大客戶沈陽眾鑫有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僅為50萬元。東鋒有色對該公司的當期銷售金額達2304.40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重為22.47%。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在東鋒有色前十大客戶中,注冊資本較低的公司不止一家,另一家鞍山市長城鋁業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
同時,東鋒有色首次闖關時曾被曝“增資3000萬分期11次”,真實性令人懷疑。公司自2004年設立后僅進行過兩次增資。第一次在2006年4月,由50萬元增至1300萬元;第二次在2008年6月,增至4300 萬元。此外,在2009年變更為股份公司時,以凈資產折股,注冊資本變更為4500萬元。而這兩次增資過程均有瑕疵出現。尤其在第二次增資3000萬元的過程中,自然人股東趙國安于2008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29日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共計分期11次將3000萬元繳存于東鋒股份在工商銀行臨江市支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中。
會計師事務所在2011年對該次增資復核時指出,發行人存在未開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增資款,且資金未被凍結情況下即已在驗資日前使用的情況。但鑒于上述出資的貨幣資金均用于經營性支出以及償還驗資日前發生的股東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拆借資金,上述出資瑕疵對截至復核報告日發行人的所有者權益不會造成出資不實的重大財務影響。
上述注冊會計師認為,盡管公司正常支出無可厚非,但分期11次繳存,也會讓人聯想到一種可能,即股東實際增資資金不足,而是通過分期繳存的辦法,將前次繳存資金轉出后再作為新增資金繳存的方式來完成增資的目的。換言之,公司大股東趙國安的行為近似于“空手套白狼”,11次增資的真實性也就難免令人懷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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