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上市相關財務會計疑難解答
隨著2009年創業板的推出,一個又一個創富神話激發了眾多企業上市的熱情。但在創業板發行股票并上市,需滿足多方面的條件,并需經歷嚴格的核準程序。
而前瞻投資顧問在過去幾年曾為三百余家企業提供過IPO咨詢,憑借IPO咨詢服務的豐富經驗,前瞻項目部的咨詢顧問們,希望通過此欄目,將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以及企業IPO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困惑,通過疑難解答的形式給予分享與梳理。本期重點關注的是企業改制、上市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疑難問題。
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達到哪些要求?
不論采用何種方式設立股份公司,都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2)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3)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4)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范運作;(6)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7)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符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法規、規章的要求;(8)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時,如何既滿足公司登記管理部門的登記要求,又符合中國證監會對有限責任公司階段業績連續計算的要求?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有按原帳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持續經營時間才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否則應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3年以上,才可以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該條規定要求擬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希望依靠過去的經營業績來公開發行股票時,則必須依據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原帳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以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須經評估來確認價值。我國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時,是以《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為依據的,即非貨幣性資產必須經過評估確認價值后出資、驗資。
在此問題上就存在著實務操作過程中的矛盾。而且,最近中國證監會在對某企業的上市申報材料的反饋意見中提出的一個問題是“出資人的實物資產未經評估,需披露設立的合法性和補救措施”。
根據以上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證券發行實務中遇到的問題,為了達到上市標準和要求的企業改制過程中,審計和評估法定程序都要履行。在整體變更設立時,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但要以評估結果為參考。且,該評估結果應當大于等于審計結果,否則只能以評估結果作為折股依據。同時,建議擬上市企業在整體改制變更設立過程中,要提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聲明:本次改制是為了實現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而進行的整體改制變更設立。
公司從政府部門收到的補助在新舊會計準則之下如何進行帳務處理?公司以前年度收到的免稅基金是否可以在改制時確認為股東股份?
公司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助按來源分為兩類:與資產相關的及與收益相關的;由于2007年以后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以前收到的按原企業會計制度處理,即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于實際收到時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部分,沖減專項應付款;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后處理方法為先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但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2007年之前分別以下情況處理:先征后返增值稅于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先征后返的營業稅、消費稅于實際收到時沖減營業稅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稅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所得稅;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于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計入補貼收入;屬于國家財政扶持領域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于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2007年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以后收到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損益: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收到補助當期的損益。
綜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新舊準則之下均計入損益表形成利潤后可以用于利潤分配;只有與資產相關的補貼及有特定用途的免稅基金,一般發生的時間較遠,政府在給予補助時文件中明確規定用于企業生產發展,不得用于利潤分配,這部分補助一般要求計入企業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在改制時產權界定時不宜明確到個人股東名下,除非征得原給予補貼的政府機構的明確同意。
企業改制時以凈資產折合股本,對于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股權在整體變更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較大的投資增值,增值的原因一般來講系基于未分配利潤、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等轉增為股本。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繳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股東溢價認購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外,該增值部分折為新增股份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自然人股東并沒有從擬上市公司收到現金,大部分自然人股東不愿意在公司上市成功前繳納。
據個人所得稅征繳的相關法律規定,擬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為納稅義務人,而擬上市公司為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說,擬上市公司負有法定義務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的應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因此,如果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可能存在被稅務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潛在風險。此種風險在審核企業上市材料時,可能被予以關注。
擬上市公司合法納稅需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近兩年中國證監會對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材料的審核重點分析,擬上市公司的稅收問題日益成為審核重點,也日益成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一)擬上市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性問題。在大部分擬上市公司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該等情況與擬上市公司的利潤水平、凈利潤都存在直接法律關系。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發行審核要求,發行人律師對擬上市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既要審查程序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合法性。即,擬上市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要在程序上有減免繳稅的批準文件,又要符合國家關于稅收減免的法律規定。
(二)關于補繳稅款后是否可以被認定為依法納稅企業的問題。最近中國證監會對補繳稅款問題的審查比較嚴格,也就意味著,即便擬上市公司補繳了稅款也不一定能認定為稅收合法。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人員解釋,對于這個問題的把握取決于為什么補稅。如果擬上市公司原來未繳的稅款,是因為享受地方土政策、或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差異調整等問題形成的,主觀惡性程度小,則補稅可以認定為稅收合法;但如果是由于故意不繳或少繳稅,則即使補繳了稅款,也不能認定為稅收合法。所以請各企業注意,在補繳稅款前和各中介機構對最初未繳稅的成因進行分析后,再決定是否補繳稅款。如果有故意偷漏稅的問題,則即使支付了很大的稅款成本,也會存在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另外,各公司還應注意如果在補繳稅款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公司處以繳納滯納金、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則必然會對公司上市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三)子公司納稅情況證明問題。在中國證監會對稅收合法性的審核過程中,重要子公司的合法納稅問題也是審核的重點,尤其是對擬上市公司的利潤有重大影響的子公司。建議各企業在申報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材料前,應該就重要子公司的納稅問題,由稅務主管機關出具完稅證明文件,并由中介機構對該子公司的稅收合法性進行審查、論證。
如何處理原始報表和申報報表的差異?
申報財務報表是指按新準則進行部分追溯調整后報表,即先確認2007年1月1日的資產負債表期初數,并以此為基礎,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對可比期間利潤表和可比期初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按照追溯調整的原則編制可比期間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
原始財務報表是按原制度編制報表,在實際操作中,以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或稅務機關報送當年度的財務報表作為其原始財務報表。北京地區可能存在在網上申報故原始財務報表并沒有加蓋稅務局受理章,但在制作上市材料時只要報表數與原當年網上申報數一致,可以要求稅務局加蓋受理章,否則發行審核部門會提出疑義。
發行人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前收入或利潤嚴重依賴控股股東、關聯企業、單一客戶、稅收優惠等對發行上市有何影響?
若發行人公開發行上市前存在嚴重依賴問題,可能會影響到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的情形,因此,這將影響上市申請的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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