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發審或將放棄持續盈利判斷
來自投行的消息稱,證監會將在財務專項檢查結束后,對IPO體制進行實質性改革:放棄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判斷,進一步突出信息披露真實性;同時加大事后處罰力度,造假上市行為一律按綠大地案的做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持續盈利能力本意是保證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但在實踐中,有的發行人為了達到上市要求,或者在競爭中搶先于其他排隊的在審企業,往往傾向于粉飾報表。輕則調節利潤,過度透支未來幾年的業績,上市之后業績迅速“變臉”;重則造假上市。
目前,證監會已經明確了證券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其中關于IPO方面的主要方向是簡化許可審核程序,強化事后監管執法,進一步改革公開發行制度,為從核準制向注冊制的轉變提供專門制度安排。
證券法的上一次修訂是在2006年,仍然將持續盈利能力作為公開發行上市的條件之一。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據此制定的IPO辦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持續3年盈利,創業板上市還有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由于法律的滯后,證監會去年提出新一階段發行改革時,只能定義為“淡化盈利判斷”。
在今年進行的IPO財務大檢查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公司因為業績問題放棄上交自查報告,從而終止了發行申請。這些公司主要集中在業績要求嚴苛的創業板。
在綠大地發行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后,證監會也啟動了對該案中相關中介機構的處罰程序。而證監會對萬福生科的現場調查也已經結束,并且啟動了對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責的調查。
用事后監管和執法代替事前審核,還將大大提高市場效率。證監會從事前審核中擺脫出來,發行人的申請程序也將極大簡化,發行節奏有望真正實現市場化。
在與發行上市相關的一些技術層面,證監會也將通過推動修訂證券法的方式進行改革,比如完善證券無紙化制度。新的證券法將適應證券發行交易無紙化的特點,在無紙化證券的權利歸屬、權利流轉、權利擔保等方面建立區別于以有形物為調整對象的傳統民商事法律的規則,健全無紙化證券的登記、存管、托管、結算制度體系,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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