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城市設計階段對建筑設計進行管控?
導讀:城市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在城市設計中加強建筑設計管理控制,可以有效提升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時應當始終堅持城市設計理念,合理運用設計原則,在建筑設計中充分發揮城市設計的指引作用,保證設計管理控制到位,提高管控水平。
一、城市設計的概念
城市設計,古已有之。工業革命前,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沒有嚴格的區分,并曾一度歸屬建筑學領域。工業革命爆發以后,面對工業化帶來的諸多城市問題,人們迫切的希望通過物質環境的改善來解決,于是帶來了城市設計的蓬勃發展。同時現代主義建筑運動的倡導者們也將眼光投向城市,為現代城市的設計貢獻了許多寶貴的思想。
《中國大百科全書》(建筑·園林·城鄉規劃卷)認為“城市設計是對城市形體環境所進行的設計。城市設計的任務是為人們創造出具有一定空間形式的形體環境,重點是與城市規劃、建筑學、風景園林、市政工程等專業協同,必須綜合體現社會、經濟、城市功能、審美等各方面的要求。”
城市設計是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之間的橋梁,與風景園林學、市政工程等亦密切相關。城市設計可以起到深化相關層次的城市規劃和指導具體規劃實施的作用。同時,城市設計又可引導并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建筑設計,城市設計對于建筑設計的駕馭和引導作用,可以提高城市空間的整體品質,有助于形成整體上的協調有序的城市特色風貌。
二、城市設計對建筑設計的管控
20世紀90年代,美國學者喬治(R. V. George)提出城市設計是“二次訂單設計”(Second-order Design Endeavour),有別與建筑師對于建筑的直接設計,“城市設計師僅是間接地負責生產建造建筑形態和它們之間的空間”。城市設計師并非像建筑師那樣直接設計具體對象,而是形成一系列決策,使得下層次設計師們可以再此指導下做具體設計。
面對多變的市場、獨特的設計需求和不同的建筑設計理念,城市設計層面上不可能完全考慮到建筑設計層面所考慮的所有問題,若城市設計控制過于嚴格容易造成不合理情況的出現。因此,城市設計控制需要對建筑設計保留一定的發揮空間,在指引建筑設計的同時保持控制的彈性。因而城市設計并沒有設計建筑,而是給予城市設計方案與具體的設計目標,從三維空間的各個要素層面提出建筑設計的控制要求,具體到從土地利用、建筑體量、建筑立面、建筑功能、綠化與節能等各個方面控制建筑的發展。
2.1 土地利用
城市設計涉及到開發控制的內容。在我國,城市設計在土地利用方面通常包含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土地利用相近的內容,而在地塊控制層面包含有用地開發與環境容量的內容。其中用地開發包括用地的邊界、用地性質及其兼容功能等內容,而環境容量一般對地塊的容積率、建筑地上與地下計容面積、建筑密度、兼容功能比例、綠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標要素進行規定。控制內容通常以強制性要求為主。而對于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通常設有上限,綠地率通常設有下限。
2.2建筑體量
通過合理控制建筑物體量和高度等內容,可創建一個和諧的建筑關系,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在設計時,應盡可能的采用較小體量的建筑,減少對街道空間的擠壓,保持良好的街道日照環境。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對街墻面進行有效控制,這種控制方法,有利于圍合街道空間,塑造合理的街道尺寸。
2.3建筑立面
城市設計理念同樣對建筑立面、造型風格有一定引導作用。例如采用何種立面裝飾線、如何設置檐口線,如何設置立面進退位置、距離等。另外較為模糊的要求有如對于建筑屋頂的要求、立面材質和色彩的使用、建筑幕墻的建議做法等,通常根據設計者的意圖而形成自己獨特的控制要求,通過多種方式共同形成對建筑立面的控制。由此可增強建筑的統一性、美觀性。
2.4建筑功能
規定建筑主導功能既規定了建筑主要的使用方式,對于提倡建筑功能混合的城市設計,其也能對建筑主導功能的比例提出要求,同時也可兼容其他規定的功能。由于城市設計時常關注街道空間的營造以及公共空間中人的使用活動,因此城市設計對建筑首層的功能也尤為關注。城市設計常對建筑首層功能進行引導規定,比如沿街設置商鋪、餐飲等功能,可試圖營造一種富有人氣、活躍的街道氛圍,或者要求設置在具體位置,合理化利用景觀或街道。在地下空間方面,通常會規定地下空間可建范圍及建議使用功能,如設置地下商業、地下車庫與設備用房等。若地塊有與周邊地塊、設施的地下銜接的條件或要求,則通常會規定預留地下空間連接口的位置,也可能涉及到地下步行接口、車行入口、地下室地坪標高、無障礙設計等的規定和協調問題。
2.5綠化與節能
隨著世界各國對綠色低碳生活的倡導,建筑節能與環保也逐漸融入到城市設計中。將節能、環保等理念、材料、工藝融入建筑設計控制,有利于實現立體綠化建筑設計,保障節能型建筑的有效實施。常見的綠化設計除了室外綠化以外,還包括屋頂綠化、陽臺綠化等,以此實現立體綠化,提高建筑綠化率的目的。
三、結語
城市設計對建筑設計的管控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當城市設計的內容大部分采用引導性的方式,僅表達設計目的而不是具體手段的時候,容易造成設計導則缺乏度量的標準和明確的依據而使得管理人員之間或者管理者與設計方產生分歧,甚至導致設計導則內容的無效;而另一方面當城市設計的內容越詳細,越能充分表達城市設計的意圖,但對建筑形式的過多制約又有可能影響建筑設計的創造性。總體而言,城市設計導則應該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控制,嘗試既表達城市設計的目標,又不損害建筑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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