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提風潮下武漢擬用住房公積金擬建公租房是否合理?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產權屬性不明確由來已久
關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產權屬性,往往糾結于到底公積金“姓公”還是“姓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文件中也未有過全面完整的法律解釋,從目前的權屬趨向看,增值收益用作風險備付部分可以認為是歸屬于基金整體,用作管理費用可以認為是歸屬于管理機構所有,而用作廉租房與公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則其權屬已脫離繳存人范圍,歸屬于政府,成為公共財政資金的來源。
一種觀點認為,增值收益歸根到底是全體繳存人所創造出來,理應歸全體繳存人所有,繳存人對增值收益擁有真正的物權,增值收益從法律屬性上應歸屬于繳存人所有。就公積金儲蓄關系而言,貨幣存入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賬戶,職工獲得了一項提取公積金的債權,并可獲得利息。而貨幣的所有權歸屬于公積金中心之后,公積金中心運用大筆歸集的貨幣資金進行公積金保值增值的經營事業。增值收益主要是公積金中心的業務經營所得,并非孳息,這正如通常儲戶和銀行的關系,儲戶將貨幣存入銀行獲得了利息,銀行吸儲之后獲得了大筆資金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獲得了更多的收益。不能因為銀行的部分資金來自儲戶就認為銀行經營資金的收益應全部歸屬于儲戶。如果將住房公積金完全界定為職工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的話,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無權管理和運營這些財產,則增值收益也無從談起。
也有另外一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認為,在公積金制度安排中已經向繳存人的公積金存款支付了法定存款利息,且繳存人不承擔因資金運作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機構有權對公積金資金運作以后所產生的增值收益進行分配。國家政策明確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與公租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產權屬性不明確的爭議一直存在,那么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公租房的爭議存在也就顯得那么“理所當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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