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土地閑置一年 政府無償收回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為杜絕房地產開發商“囤地”行為,進一步解決土地閑置問題,由廣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制定的政府規章《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正式出臺,將于11月1日起實施。根據新《辦法》規定,土地閑置未滿1年的,按土地價款總額的20%收取閑置費,閑置滿一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
據了解,2006年珠海曾經出臺《珠海市國有土地閑置費征收實施辦法》,相比較而言,此次新出臺的《辦法》力度更大。2006年的實施辦法規定閑置時間超過二年,政府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新《辦法》,設置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資金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等閑置認定標準,作為對已有認定標準的補充,并列舉五種具體情形。
《辦法》也明確,土地閑置未滿1年的,由國土部門報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批準后,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收取應繳土地價款總額20%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1年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人在《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未動工開發、或者無法達成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或不執行達成的閑置土地具體處置方案等情形的,國土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另外,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造成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到《閑置土地認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閑置土地處置申請,并提出閑置土地處置初步方案;國土部門應當在收到閑置土地處置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閑置土地的具體處置方案,達成具體處置方案的,報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符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劃拔)合同有關約定時,可以選擇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置換土地等六種方式。
國土部門對土地使用者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決定,屬于重大行政決定。若土地使用者不服上述決定,可依照《辦法》選擇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并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相關企業個人可進行詳細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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