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存量非住宅房產按評估征稅細則
據前瞻網記者了解,日前,深圳市正式發布了存量房非住宅類房產按評估征稅政策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個人存量非住宅類房產轉讓過程中的征稅標準,以及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都給出具體的計算方式。
分析人士認為,此細則也是繼2011年7月份我市出臺存量住宅房產交易計稅價核定工作以來,在存量商業房中交易方面打擊“陰陽合同”上打出的又一記重拳。
“細則”指出,非住宅房產交易的計稅價格,仍然是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強調以合同成交價格為納稅多少的主要依據,而并非以前的“陰陽合同”形式;同時深圳地稅部門對成交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將按計稅參考價格進行核定征稅。
據深圳地稅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細則”中有一大亮點,即實行按最低計稅參考價格的征收方式。據介紹,這也是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據。如果市民申報的成交價格等于或高于計稅參考價格時,將按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計算征稅;如果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計稅參考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那么稅務機關將按計稅參考價格計算征稅。
為了方便市民查詢計稅參考價格,申請人(納稅人)只要憑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和房地產權證號,通過市規劃國土委門戶網站或市地稅局,就可查詢到交易房產計稅參考價格。
“細則”還指出,若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存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可向市民所在的房地產所在地區地稅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在經過區地稅局經核查后,出具復核結果,征收單位將根據復核結果確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征稅。
納稅人也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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