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擬對欺詐上市“亮劍”:先賠償再強制退市
2014-03-12 11:29:30 責任編輯:王逸之 來源:金融時報
針對投資者最為憤慨的“欺詐上市”行為,監管層近日發布最強警示。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3月9日表示:“欺詐發行上市,這種情況必須強制退市,要按照原來發行價格賠償投資者,發行人負主要責任,保薦機構負連帶責任,同時賠償之后退市,這樣既給予了懲罰,也有效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在A股歷史上,欺詐上市的案例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近10年來,經監管部門核實并進入相關程序的案件有10余起。與此同時,監管層對欺詐上市的處罰力度持續加大。以去年轟動一時的萬福生科案為例,證監會作出了頂格處罰——執行“沒一罰二”標準,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被罰7665萬元,保薦資格暫停3個月。
不過,因欺詐發行導致的投資損失很難得到快速有效的賠償,可謂“追償之路漫漫”。值得一提的是,萬福生科案中,平安證券主動設立賠償基金,啟動了快速補償機制,但這種個別機構的主動行為目前還沒有形成法定機制。
基于此,肖鋼所說的“先賠償再退市”的處理方式給市場和投資者帶來了更多信心,也對造假者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分析認為,年內可能形成的退市方案將會對欺詐發行有更為嚴厲的處罰規定。
就退市對象而言,除少部分是因欺詐上市外,更多是長期盤踞在二級市場上的“不死鳥”。這些“不死鳥”具有彌足珍貴的“殼資源”,會通過各種方式維持上市地位。面對這一頑疾,監管層雖采取了相關措施,但收效并不明顯。2012年滬深交易所分別修訂了相關退市制度,增加了數項退市指標,設立風險警示板和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并將B股納入主板退市制度規范范疇。不過,新規發布以來,僅有*ST炎黃、*ST創智兩只ST股退市,其余ST公司仍通過重組等手段延續“不死鳥”神話。
“由于上市公司的退市不僅涉及職工和債權人事項,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門,更涉及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利益關系非常復雜,因此,即使制定了嚴格的退市制度,執行起來也將是舉步維艱。”有券商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在業內看來,推進退市機制常態化已成為完善中國股市的必要步驟。某網站曾開展一項專家調查,在“完善中國股市十大建言”中,完善退市制度高居榜首。
面對這一“老大難”問題,肖鋼9日表示,退市制度正在研究,退市制度的改革已經很多年了,改革的總體方向是要逐步形成市場化、多元化和常態化的退市機制。肖鋼提出,關于退市,未來大體上有若干類的指標,比如股票價格低于面值,就是說市場類指標達不到標準,比如說連續三年虧損了。多元化就是指不止一個指標。此外還要形成一個常態化機制,也就是“有進有退”。“對于下一階段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力爭今年出臺。”肖鋼說。
事實上,在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退市有一套市場化機制安排。無論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還是家喻戶曉的國際化大公司,都有退市的先例。2013年10月30日,美國戴爾電腦公司正式揮別納斯達克,終結了25年的上市歷史。從其退市過程來看,其并非行政或監管主導,而是自主申請退市,其背后是一種高效的市場化退市安排。
對于下一步退市制度的改革,有分析人士表示,一方面,國內退市制度需要借鑒國外市場發展經驗,制定更加科學有效的市場化退市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制度出臺之后,需要嚴格執行,才能更公平、更科學、更有效地阻止投機性假重組,防止社會資源白白浪費,從而提高退市效率,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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