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造假上市將被要求回購全部新股
2014-01-07 17:01:03 責任編輯:王逸之 來源:證券時報網
深圳證券交易所30日發布實施修訂后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該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7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訂)》(深證上〔2012〕23號)同時廢止。對比來看,修訂后的《指引》對新股發行中可能存在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制定了堪稱史上最嚴格的懲罰措施,一旦造假上市將會被要求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諾。
《指引》規定,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諾及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發行前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
(二)關于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以及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的承諾;
(三)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關于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諾;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于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于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根據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計算)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
(六)關于發行人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說明;
(七)關于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公開承諾事項未能履行時的約束措施的說明等等。
此外,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也被要求作出承諾:如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在上市公告書中,《指引》還要求,發行人應當在顯要位置作出重要聲明與提示:“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投資風險的要求也在指引再次被重點提及,《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資風險作特別提示,提醒投資者充分了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特別是針對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明確要求重點提示投資者: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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