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IPO審核遇四類情形將中止審查
根據上海證券報的報道,證監會4月4日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中止審查情形進行了詳細說明。據介紹,在IPO審核過程中,證監會相關審核部門遇四類情形將對企業中止審查,中止審查事項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進行澄清或者采取糾正措施的,可恢復審查,但若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將直接終止審查。
消息指出,證監會對在審企業做出中止審查安排的情形包括:一是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二是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三是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四是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存在其他情形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發生中止審查事項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需及時補充相關材料或提供書面說明,證監會將視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派出機構核查或者直接現場核查等措施。
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將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將移送稽查部門調查或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止審查后,若中止審查事項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進行澄清或者采取糾正措施,則恢復審查,但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證監會將直接終止審查。
與此同時,中止審查期間,若發行人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證監會也將依程序終止審查或者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對于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情況,申請恢復審查須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能恢復審查,恢復審查后,證監會將參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針對發行改革意見中提出“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將中止審核”這一要求,在審核中如何具體操作進行了說明。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證監會判斷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其性質;二是該問題對審核工作、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或者是否構成影響投資者判斷其投資價值的重要因素。
在判斷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與事實存在差異時,證監會重點關注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發行人關聯方與發行人經營相同或相似業務;發行人的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研發費用、研發能力等9方面信息。
在財務指標方面,證監會關注發行人財務資料涉嫌虛假或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憑證、隱瞞應在公司賬上反映的成本及費用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和手段,或明顯違背其既有的會計政策和估計等,以達到虛增或虛減資產、利潤的目的。二是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符,會計估計與同行業上市公司存在明顯差異且無合理解釋,影響到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公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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