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4年中國及31省市聚甲醛行業政策匯總及解讀(全)聚甲醛反傾銷措施為國內企業保駕護航
本文核心數據:政策匯總;政策解讀
1、政策歷程圖
“十二五”期間,工信部出臺《石化和化學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將聚甲醛被列入“十二五”高端石化化工產品發展重點;“十三五”期間,工信部出臺《石化和化學工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提出加快開發高性能聚甲醛改性產品,我國開始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傾銷措施;“十四五”期間,《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優化整合行業相關研發平臺,創建高性能工程塑料創新中心,同時,我國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國家層面政策匯總及解讀
——國家層面聚甲醛行業相關政策匯總
近年來,國家通過出臺一系列政策扶持我國聚甲醛行業的發展,通過制定產業發展政策指引聚甲醛行業的發展方向,通過制定相應的產業研發支持政策,通過反傾銷政策保障國內聚甲醛企業發展權益,支持我國聚甲醛的自主研發創新,利好我國聚甲醛行業的發展。
——國家層面聚甲醛行業重點政策解讀
2016年以來,國內聚甲醛生產企業針對國外企業的傾銷行為積極申訴,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文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
2022年7月12日,云天化、國能寧煤、開封龍宇、兗礦魯、唐山中浩和中海石油天代表國內產業提交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2023年10月23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為共聚聚甲醛,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根據商務部2017年第61號和2018年第10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注: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3、各省市層面政策匯總及解讀
——31省市聚甲醛行業政策匯總
從省市層面來看,2012年是各省聚甲醛政策發布高峰期,河南、上海、重慶、四川、新疆、天津、江蘇、青海、江西、山西等多個省市均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發展聚甲醛產品。從政策類型來看,我國各省市出臺的聚甲醛相關政策均為支持類政策。
——31省市聚甲醛行業發展方向解讀
從各省政策文件數量來看,河南省出臺的聚甲醛行業政策數量較多。而在具體的產業政策特色上,主要為鼓勵延伸當地甲醇優勢產業,發展以甲醇為原料的聚甲醛等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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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前瞻性、適時性地對聚甲醛(POM)行業的發展背景、供需情況、市場規模、競爭格局等行業現狀進行分析,并結合多年來聚甲醛(POM)行業發展軌跡及實踐經驗,對聚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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