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典當第一案:高利貸與高利轉貸兩重天
備受國內典當行業關注的"中國典當第一案",近日在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聯誼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對象高利放貸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該項罪名不能成立。
但是被告單位聯誼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陳小蘭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利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共計利用信貸資金5482.9萬元用于發放貸款,違法放貸利息收入131.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判處罰金300萬元,高宏震被判處3年緩刑3年,涂翔、陳小蘭分別被判處2年,緩刑2年。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2013-2017年中國典當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1-7月全國典當行業累計發放當金1890.7億元,同比增長26.7%。業務結構保持穩定,房地產典當占所有業務的53.2%,動產典當占28.3%,財產權利典當占18.5%。7月末,全國典當余額681.1億元,同比增長30.8%,環比增長10.7%,8月當月發放當金273.6億元。
典當業發展整體雖保持了較好態勢,但其中游走于灰色地帶的"典當業務"立功不小。
典當行主要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而銀行則主要是以儲蓄資金發放貸款。典當行只能以不超出其注冊資本為限向商業銀行融資,且多數典當行難以從商業銀行取得支持,可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規模比較小。典當行日常業務大多是一些幾千元的小額貸款,僅靠收取與商業銀行相同的利息是無法生存的。因此"兩頭受制"的典當企業鋌而走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做起了倒賣生意。
然而,高利貸與高利轉貸的法律后果卻完全不一樣:
一般而言,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目前,法學界對于高利貸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如目前的規定是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第二種,認為高利貸法定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仍然是超過部分無效。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超過多少高利貸,因無法律,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綜合以上三種觀點來看,都不會涉嫌犯罪問題,而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高利轉貸罪由于未將銀行借款用于指定用途,而把閑置資金轉借他人或者企業,獲取高額利息,侵犯了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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