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土地使用權為先
政府強力推進不動產登記,進行農村土地確權,引發土地改革探討,有人希望一步到位,實現土地私有。
這是不現實的,目前房地產政策、稅收政策等等建基于目前的土地國有根基上,一步到位全盤推翻現有制度,風險大到不可承受,結果不可能好。
學習先進經驗,才能有后發優勢,才能從山寨進步為原創。
英國土地制度值得學習。英國土地并不屬于私人所有,在法律上屬于英國國王所有,國王是唯一絕對的土地所有人,個人、企業和各種機構團體僅以某種方式持有土地,這種制度可以理解為我們這里的土地國有制。
英國簡單化處理,分為土地自由保有和租賃保有兩大類。自由保有權為保有權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約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為基礎確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視為使用者保有。
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關土地權利的總和,叫做產業權,使用權只是產業權的一種。目前英國主要四種土地產業權,無條件繼承的土地產業權、限定繼承的土地產業權、終身保有的土地產業權,這三種是永業權。
限期保有的土地產業權是租業權,租用保有權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過合同或協議確定土地權利和內容。在租賃期內,確定的土地權利和內容不能隨意更改,自由保有權人不能隨意干涉。
英國對于土地產業權的保護十分完備,首先有保護的傳統,最早的土地產權可以追溯到1000年以上,歷史證明了私有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其次有保護的法律,1925年《財產法》作為大法,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了土地的方方面面;保證土地使用權完整,只要使用權人不違反土地法、土地規劃或侵犯他人利益,即為土地的實際所有者,能隨心所欲地利用和處分土地。
中國歷史上也曾經出現過類似的土地使用權辦法。
按照歷史學家樊樹志先生的研究,從明清到民國,土地所有權被分為“田底”與“田面”,構成所謂的“一田二主”,田底也有最終的所有權歸田主所有,但這些田主有些居于都市,有些歷經數代,與鄉村田地隔得很遠。田面是田地的使用權,由于來源不同,“田面田”性質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相對的田面田”,也有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認的田面田”,兩種“田面田”的地租率。這些田面可以交易,因此有多層次的田主,原地主不可以輕易趕走擁有田面的佃戶,有一些還是永佃權。
擁有權與使用權都受到保護,都可交易,民國時候上海也曾經有過這樣的案例,看過《烏鴉與麻雀》的朋友對民國末年舊上海的樓市應該有些印象,里面的反派主角侯營長搶了房子后要“頂出去”,也就是轉手,這個“頂”的含義主要是指房屋使用權交易,所有舊上海才會有大房東、二房東、三房東之說,一個房子有多少主人,大房東之外的主人擁有的是使用權,使用權可以交易。
無論英美,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變更土地用途,一些城市街區甚至連改變房屋造型顏色,都必須申請規劃許可。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隨意對土地進行開發,這一限制通過土地用途管制來實現。
保護土地使用權,主要體現在征地的公平上。
1909年英國首次有城市規劃法,1947年修訂,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使用強制購買權也即征地。享有這項權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機構,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發展公司,以及自來水和電力公司等。
征地絕非毫無節制,受到各方面制約。何種用地功能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則由議會決定,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城市規劃經過公眾充分討論后,規劃專家委員會審核通過。征地機構在取得強制征用權后,須經過一系列嚴格的步驟并對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補償,其中細化到是直接損害還是間接損害,如果是間接損害,損失如何評估,有一整套公開而細致的流程,每個人可以依此計算。
最后,如果被征地人如對公開質詢的結果有異議,如果對賠償不滿,可向最高法院上訴,對于收入在一定范圍內的被征地人,還可在法律費用方面獲得經濟資助。復雜的程序與制約機制,也保證了征地者會將被征地的效率提到最高,以節約成本。
沒有細致的法律,各方沒有法律意識,征地者不受制約,就算實行了土地私有,也解決不了目前征地過程中的強征,掠奪式征地,土地效率低等諸多問題。要保護土地擁有者的權益,從保護使用權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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